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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准时上下班,
接受公司考勤管理,
按月领取劳动报酬,
离职后公司却不承认劳动关系,
劳动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2025年3月,劳动者徐某入职某实业公司,从事镀锌操作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徐某缴纳社会保险。工作期间,公司对徐某进行考勤管理、安排具体工作、按月发放劳动报酬,并提供印有公司名称的劳保用品。
2025年8月,徐某在工作中受伤,随后离开公司未再返岗。后徐某向仲裁机构申请,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由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仲裁裁决支持徐某请求后,公司不服向昆明市嵩明法院起诉,主张双方是劳务或承揽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支付二倍工资。
双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徐某从事公司安排的有报酬劳动,工作内容属于公司业务组成部分,且接受公司考勤、日常管理,具备人身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依法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公司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双方自2025年3月23日起存在劳动关系;公司限期支付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3808.69元。

书面劳动合同是保障劳资双方权益的重要依据。用人单位要依法规范用工,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避免法律风险;劳动者要增强维权意识,注意保存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工服、工作群记录等证据;事实劳动关系可通过考勤、工资发放、工作安排、劳保用品等综合认定,不签合同不等于没有劳动关系。
规范用工始于心,合法维权践于行。嵩明法院将持续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通过入企走访等方式,引导用人单位诚信守法、规范经营,共促和谐稳定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开屏新闻记者 李薇 通讯员 尹珍
责任编辑 秦浩
责任校对 吴琴
主编 熊波
终审 编委 李荣
滇公网安备530112020010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