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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借钱不还、拒不腾退等拒不配合执行的情况屡见不鲜,但申请人不配合执行却实为少见。明明强制执行是在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为什么会有申请人不配合执行呢?

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被抵押
抵押权人竟是申请人?
2021年,因资金周转,杨卫、顾圆(均是化名)向李文(化名)借款100万元。借款到期后,杨卫、顾圆并没有按时偿还借款,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文遂起诉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要求杨卫、顾圆二人偿还借款及利息,共计120万余元。
经调解,李文与杨卫、顾圆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分三次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可杨卫、顾圆在还了40万元后,又再次找借口拖延,迟迟未能还钱。于是,李文向盘龙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后,承办人立即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核查后,竟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一辆价值百万的宾利汽车曾做过抵押登记,登记显示抵押权人居然是申请人李文!
原来,杨卫、顾圆两人在2021年向李文借款时曾经签署了《抵押协议》,约定:如果到期不能按时还钱,便将名下的宾利轿车作为抵押物交由李文处理。

法院要扣押车辆
申请人却不配合
为了解清楚车辆实际使用情况,承办人及时联系李文后得知,车辆现在确实是李文在使用。
既然车辆是申请人在使用,一切便简单明了,只待申请人将车辆交由法院扣押,便可以按照程序办理。可没想到,在承办人要求李文把车辆交由法院扣押时,李文却推三阻四,拒不配合执行。
“虽然车辆的抵押权人属于你,但是把车交由法院扣押,你后续的权益才能得到更好的保障。”沟通中,考虑到申请人或许有所担忧,承办人耐心向李文释法说理,可李文却总是找借口,迟迟不肯将车辆送到法院。
“现在,这车是被法院查封的涉案车辆,若拒不交出,法院将有权采取处罚措施。”在明白拒不配合执行将可能受到处罚后,李文终于同意将车移交法院,案件执行顺利进入下一流程。

盘龙法院法官释法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能否顺利执结,不仅取决于法院的执行力度和执行措施,还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协助、配合。
作为申请执行人,法院的一切执行活动均是保障其合法权益,并且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有提供线索、积极主动配合的义务。因此,在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希望申请人能理解、支持和配合,主动向人民法院提供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配合法院开展执行活动。
同时,其他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也应当积极履行法院要求的协助执行义务,如拒不配合执行,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惩戒。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费丹艺 熊波 通讯员 王娟
一审 熊波
责任编辑 易科彦
责任校对 袁熙
主编 严云
终审 编委 李荣
滇公网安备530112020010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