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一男子好心借钱给朋友周转却遇上“老赖”,对簿公堂还败诉,咋回事?
开屏新闻 2023-09-15 17:12:25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本是无可厚非的事,然而有时候遇到一些有心之人,如果不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就会被其钻了空子,借出去的钱就会打了水漂……这不,今年6月,云南芒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借贷纠纷案件,案件的被告小李几年前因生意经营不善向原告小王借款百万元用于周转,不承想小李生意好转后却赖账不还,小王本想着通过法院帮助自己要回剩余的欠款,但最终却收到了法院败诉的判决书,这到底是咋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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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原告小王与被告小李系多年好友,也是多年的生意伙伴。2016年5月,被告小李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小王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小李应于2017年5月30日前偿还全部借款。借款后,小李按约定向小王支付了部分利息,后因小李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小王借款本息。原告小王认为双方系好朋友,同情小李处于困难时期,借款到期后一直未向小李追要借款本息。

2022年,原告小王认为被告小李经营状况好转,应向其偿还借款本息,其向被告追要借款时,小李认为小王的诉讼时效已经超过,拒绝偿还借款。原告小王将被告小李诉至芒市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小李偿还借款本息。

立案后,芒市法院经审理认定了以上借款的基本事实。而关于诉讼时效问题,芒市法院认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即原告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本案原、被告双方约定的还款日期为2017年5月30日前,借款期限届满时,原告就应当知其权利受到损害,但原告一直未向被告催款,也未向法院提起诉讼,直到2022年才向被告追要借款本息。本案已过诉讼时效,故对原告的请求不予保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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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地行使权利,如果权利人在诉讼时效内不行使权利,诉讼时效过了以后,不再享有胜诉权。

法院不会主动提起诉讼时效的问题,但是被告方当事人可以提起,并以此抗辩,原告方当事人可能因为诉讼时效问题丧失胜诉权。因此,权利人应当及时主张权利,如果无法及时提起诉讼的,也应当适时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并保留主张的依据,以此中断诉讼时效重新计算,避免因诉讼时效超过而败诉的法律后果。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马楠 通讯员 刘宏芸

一审 杨茜

责任编辑 猫恩泊

责任校对 袁熙

主编 严云

终审 编委 李荣

来源:开屏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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