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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肇事者身亡,肇事车辆也未投保商业险,肇事车辆所载乘客的损失,应该由谁来赔偿? 近日,安宁法院审理一起肇事车没有买保险的案例。
2021年6月,杨某驾驶车辆,搭载王某及其他4人行驶在路上,不慎与赵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驾驶人杨某及另外3名乘车人死亡,王某及另外1名乘车人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死者杨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某住院治疗花费数万元。经鉴定,王某此次损伤构成十级伤残,还需后期治疗费18000元。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王某便诉至安宁法院。
经安宁法院审理查明,死者杨某所驾车辆投保了交强险,赵某为某公交公司员工,其所驾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统筹(B),事故发生时两车均在保险期内。
经安宁法院判决,认定该起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损失共计70268.2元。由赵某所驾车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王某50099元,由赵某所驾车辆投保的云南省交通安全统筹中心赔偿王某5510.76元;剩余部分由杨某的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赔偿王某12858.44元;鉴定费1800元由公交公司承担。
法官说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赵某承担次要责任。其所驾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统筹(B),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因此王某的损失应当由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及后期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剩余损失由云南省交通安全统筹中心在第三者责任统筹(B)限额内赔偿王某损失的30%。
对于不足部分,针对驾驶员杨某所驾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因王某系杨某所驾车辆的乘车人,车内人员并不属于该车辆交强险的赔付对象,故王某不属于杨某所驾车辆保险公司交强险的理赔对象。因死者杨某所驾驶车辆未投保商业险,而杨某现已去世,杨某的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故由杨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赔偿王某的损失,剩余损失中的70%由死者杨某的继承人承担。
对于鉴定费1800元,因赵某为某公交公司的员工,事故发生在其履行职务过程中,最终由某公交公司承担。
法官寄语: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死亡,其本应该承担的责任无法兑现,受害人权益得不到保障。法律规定由其未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赔偿范围以被继承人遗产价值为限,对于超过继承遗产价值的部分家属可以不赔偿。如果肇事者家属都放弃继承则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肇事者留下的遗产将会用来承担赔偿。这样不仅保障受害人权益,家属也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责任,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柏立诚 通讯员 张雪美
一审 熊波
责任编辑 林舒佳
责任校对 李强
主编 熊波
终审 编委 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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