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网
热点新闻
春城晚报全网矩阵
微博号:
视频号:
其他号:
劳动者进入新公司,一般都会面临实习期。实习期的存在,有利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互相磨合,但也不乏一些公司在实习期上做文章,少发甚至不发薪酬,以实习期为名变相侵害劳动者权益。近日,五华法院一起劳动纠纷按,因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被判承担责任。
2022年12月19日,五华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劳动纠纷案件,该案经劳动者申请仲裁后,用人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又起诉至五华法院。
2021年3月,梁某某进入某科技公司实习,此后该公司一直未与梁某某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为梁某某缴纳社保,后来还拖欠薪酬不发,梁某某于是申请了劳动仲裁。经仲裁,仲裁部门认定,梁某某与某科技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裁定某科技公司补发梁某某工资共13599元,支付梁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7668.62元,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0242.08元。
某科技公司对此结果不服,于是起诉至五华法院。某科技公司认为,仲裁部门片面截取了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与梁某某之间的经济往来,不考虑梁某某转账给何某的部分,将何某转账给梁某某的多次多笔收入认定为工资收入,违背事实。
经庭审调查,五华法院确认:原告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自2021年4月开始每月15号连续有规律的向被告梁某某支付报酬,并由原告员工“宋某某”安排梁某某工作,被告接受原告的劳动管理,从事原告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故原、被告之间自2021年3月12日至2022年3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未为被告参加社会保险。
被告于2022年1月和2月为原告提供了劳动,但原告未足额发放工资,故原告应向被告支付1月份工资差额及2月份工资共计13599元。
五华法院还认为,被告于2022年3月11日以原告未为其参加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该情形符合法律规定中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故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结合被告在原告处工作的年限及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被告主张经济补偿7668.62元未超出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对于是否该发放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五华法院认为,原告某科技公司认可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被告梁某某的工资银行流水,原告应当支付被告2021年4月12日至2022年3月11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90242.08元。
于是,五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云南某科技公司与梁某某自2021年3月12日至2022年3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云南某科技公司支付梁某某2022年1月份工资5249元以及2022年2月份工资8350元;云南某科技公司支付被告梁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7668.62元;云南某科技公司支付梁某某2021年4月12日至2022年3月11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0242.08元。
该判决已生效。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柏立诚 通讯员 林娜
一审 熊波
责任编辑 林舒佳
责任校对 李强
主编 熊波
终审 编委 李荣
滇公网安备530112020010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