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子以购房为名 诈骗购房人460万被判12年
开屏新闻 2023-09-25 09:11:33

“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从古至今拥有一套宽敞舒适的房子,一直是我们老百姓努力半生追求的目标。房屋买卖也就成了老百姓此生最为重大的买卖之一。而不法之徒,在利欲的驱动下换一身马甲、戴一副面具,再配一番巧言令色,一个急需落脚、诚心购房的购房人跃然而出。近日,五华法院审理一起以购房名义诈骗买房人460万元,被判处12年。
庭审时,汪某辩称,自己只是在案外人的安排下,用案外人的钱款支付购房首付,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也仅仅是替案外人代持房产,故本案的实际行为人应当是案外人。此外,自己对于后续的贷款也无非法占有故意,而是相信了案外人的说辞,帮助其买房可以获取一定的报酬,才将抵押房产所得支付给案外人。同时,在无法继续支付后续房款时,自己也积极与被害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协商赔偿处理问题,所以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五华法院认为,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部分合同的方法,诱骗被害人继续履行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460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关于汪某所提,自己系在他人安排下实施先买房后抵押的行为,自己无非法占有贷款及实施诈骗的故意,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五华法院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汪某支付本案所有首付款均由案外人杨某提供,也无证据证明杨某与汪某之间有共谋实施骗房取贷的主观故意。在案证据仅能证明汪某一人在短短两个月内连续集中与不同被害人签订购房协议,在过户房屋取得产权后,又以明显低于双方购房约定价格的金额抵押房产取得抵押贷款。在得款后,并未基于诚实守信原则履行合同义务,即在已经具备一定履行能力情况,既不支付售房在前的被害人尾款,也不及时向对应售房人支付尾款,而是自用挥霍,足见其主观上明显无履行合同意愿,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先履行部分合同,取得被害人信任后骗取房屋过户并抵押贷款将款项挥霍的行为,其行为及危害后果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
关于汪某所称积极与被害人协商赔偿的情节,法院认为,此种行为仅是被告人实施犯罪后,在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为安抚被害人一方而进行的事后掩盖罪行的行为,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
于是,五华法院判决:汪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万元。责令汪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退赔各被害人共计460万元。
该案判决已生效。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柏立诚  通讯员 谭山
一审  熊波
责任编辑   林舒佳
责任校对   李强
主编    熊波
终审    编委 李荣




来源:开屏新闻
新闻爆料热线:0871-64100000   投稿邮箱:ccwbfk@163.com(副刊)   ccwbccsp@163.com(时评)
滇ICP备13000630号-1 滇公网安备5301120200105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3120170005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滇B1.B2-20200070号
未经开屏新闻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本网站法律顾问——云南华度律师事务所
24小时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71-64192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