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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中,受害人主张误工费赔偿较为普遍,但如果受害人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侵权人或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法院会如何判决呢?近日,昭通市永善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2021年11月19日,许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行驶在昭通市永善县马楠乡兴隆街路段时,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撞到周某(女性,59岁),造成周某受伤。永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许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周某不负责任。
之后,因双方对医疗费等赔偿费用未能协商一致,周某将许某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并要求赔偿误工费24820元(170元/天×146)。
对此,保险公司则认为,“原告已年满59周岁,丧失劳动能力,对其误工费的主张不予认可。”
对于误工费,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永善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该规定并未对受害人的年龄作出必要限制,原告周某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被告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原告周某已丧失劳动能力,而周某则提交了其在事故发生前仍在从事劳务并承担着抚养子女职责的证明。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关于24820元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是否支持受害人关于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应当以受害人有无收入来源作为评判标准。受害人即使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然有劳动能力、收入来源和相关证明的,该误工费请求应当予以合理支持。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林舒佳 通讯员 辜其坤
一审 杨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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