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网
热点新闻
春城晚报全网矩阵
微博号:
视频号:
其他号:
近日,五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组织者非法拘禁“卡主”的刑事案件。被告人付某某的行为分别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22年6月期间,被告人付某某使用“抗魔北鼻”“可卖”等网名通过“飞机”等软件组织另案处理的徐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罗某某等人,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进行违法转账的情况下,以向“卡主”支付高利回报为诱饵,利用七名“卡主”名下的9个银行账户,非法支付结算人民币69万余元,其中包含已关联的诈骗犯罪金额239083元。
在付某某组织他人利用李某某的银行卡进行转账期间,付某某及同案人员发现李某某卡内资金丢失,为追回丢失的资金,付某某又安排同案人员对李某某进行非法拘禁,并用殴打、电击等方式逼迫李某某还钱、写欠条。
后李某某在犯罪分子转移地点的过程中向路检的民警呼救获救,直接参与非法拘禁的犯罪人员当场被抓获。付某某也于2023年5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五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付某某指挥、安排他人非法剥夺公民身自由,具有捆绑、殴打情节,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付某某身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付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付某某如实供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主要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付某某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中未组织他人只是参与了犯罪,也没有安排和参与非法拘禁犯罪行为的观点,因在案证据证实所指控的犯罪活动是在网名为“抗魔北鼻”和“可卖”的人指挥下进行的,且涉案的多名人员均指认出被告人付某某就是“抗魔北鼻”和“可卖”,被告人对此无法解释及作出合理辩解;同案人员的供述与证人证言、聊天记录、辨认笔录等均能相互印证,也能够证实被告人付某某就是“抗魔北鼻”和“可卖”。同时能够证实被告人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高于同案刘先识、陈西林等人,故对以上观点不予采纳。
辩护人及被告人所提可能存在其他犯罪组织者的情况,不影响被告人付某某的定罪量刑;其他的合理意见,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据此,五华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性质及社会危害性,作出前述判决。后被告人付某某不服上诉,昆明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年来,随着全民反诈骗意识的提高,社会大众大多能够认识到出租、出借银行卡给不法资金进行转账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但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不少人仍抱有“富贵险中求”的侥幸心理,在无任何人身安全保障的情况下只身前往陌生地点,接受不法人员的“跑分”安排,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得不偿失。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柏立诚 通讯员 赵庆阳
一审 杨茜
责任编辑 林舒佳
责任校对 李强
主编 杨茜
终审 编委 李荣
滇公网安备530112020010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