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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让别人搭“顺风车”,不料遭遇车祸,车主被起诉要求赔偿,这究竟是谁的责任?近日,嵩明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判决车主承担一定的责任。
2022年2月,林某驾驶车辆无偿搭乘杨某,车辆行驶途中,因林某违反道路交通规定,其所驾驶车辆发生单方事故,造成杨某、林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由林某负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杨某被送至医院抢救治疗,林某为其垫付了部分费用。经鉴定机构鉴定,杨某本次损伤达十级伤残。
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杨某遂将林某告上法庭。
嵩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林某驾驶车辆违反道路交通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原告杨某受伤,被告林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其应当对原告杨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被告林某驾驶非营运车辆无偿搭乘原告杨某,且不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导致交通事故的情况,双方作为交通参与者均有承担相应风险的义务。
《民法典》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据此,应当减轻林某的赔偿责任。结合案件事实,故酌定由被告林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杨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
“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搭便车”“搭顺风车”,该行为具有积极的社会价值,符合社会善良风俗,应受到鼓励和支持。故在发生非因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交通事故时,应当减轻驾驶人赔偿责任。
无论是否为“好意同乘”,车辆驾驶人都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保证车辆的安全行驶。作为搭乘人,也应当有足够的交通安全意识,避免搭乘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柏立诚
一审 杨茜
责任编辑 林舒佳
责任校对 李强
主编 杨茜
终审 编委 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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