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女网红探店拍视频,摔伤后状告商家索赔7万余元
开屏新闻 2024-09-11 11:27:59

24岁的女网红肖某,大学毕业一个月,便进入了重庆某传媒公司工作。收取600元报酬后,肖某在为重庆某游乐园做网络营销拍摄探店视频时,不慎从游乐设施电动楼梯上摔下受伤,导致骨盆骨折,无法自主行动。双方协商未果,肖某便将商家告上法庭,索赔7.7万余元。最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女网红肖某承担30%的责任,游乐园判赔7540元。

2023年7月10日,重庆某游乐园因网络营销需要,与重庆某传媒公司签订了《网红投放合作协议》,约定由传媒公司为游乐园提供网络投放合作服务,合作时间为2023年7月10日至7月31日,服务费用共计26564元。传媒公司发送给游乐园的网红达人匹配名单及报价单中记载,肖某的报价为1000元。

之后,传媒公司工作人员与肖某联系,为游乐园做网络营销,费用为600元。2023年7月17日,肖某和其朋友二人一同前往游乐园拍摄探店视频,肖某的朋友出镜,肖某负责视频拍摄。为了更好地拍摄游乐项目,肖某站在一个可伸缩的电动楼梯上进行拍摄。该电动楼梯系一项挑战游戏的一部分,若游戏参与者挑战成功则楼梯不会收回,若挑战不成功,则楼梯会收回。肖某拍摄时,正好有一人参加游戏挑战,因该人挑战失败,肖某所站立的楼梯缓慢收回,导致肖某从楼梯上摔下受伤。

肖某受伤后,被送至重庆龙湖医院住院治疗7天,诊断为左侧耻骨下支骨折。肖某受伤后,游乐园共为其垫付了8200元的医药费。肖某在案涉事故中摔倒致骨盆骨折,无法自主行动,由其母亲护理了3个多月。在后期医药费和护理费的协商上,双方协商未果。肖某便将商家告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索赔7.7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重庆某游乐园因网络营销需要将其店铺的网络投放业务交由重庆某传媒公司来实施,该公司承接该业务后,联系肖某拍摄探店视频进行网络投放,肖某到游乐园店内踩在可伸缩的电动楼梯上对游乐项目进行拍摄时,游乐园的工作人员并未制止,亦未将该电动楼梯可能因游戏参与者挑战失败而收回的风险告知肖某,对肖某的受伤存在过错,应当对肖某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肖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站在高处拍摄时,未注意观察脚下的安全,对自身安全未尽应有注意义务,对其受伤亦存在过错,应当减轻游乐场30%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肖某认为原判未查清该事实,判令肖某承担30%的责任不当。肖某在案涉事故中摔倒致骨盆骨折,无法自主行动,由其母亲护理了三个多月,原判认定护理期限为7天不当,于是提起上诉。

8月22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重庆某游乐园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肖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540元;驳回肖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开屏新闻记者 夏体雷

一审 夏体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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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 严云

终审 编委 李荣

来源:开屏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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