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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河南郑州做水果生意的李某,因水果生意差,经济压力大,本想购买冷藏货柜车拉水果时,却怀疑遭遇了合同诈骗。2021年10月9日,李某路过河南省桐柏县时,为发泄不满情绪,驾驶车辆撞向路边行人,当场造成1人死亡、11人不同程度受伤。近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李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1978年出生的李某,初中文化,在郑州做水果批发生意。2011年10月18日,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2021年10月,被告人李某因郑州的水果批发生意差,本人经济压力大,10月3日到湖北省随州市准备购买冷藏货柜车拉水果回辽宁省鞍山市。10月4日下午,李某怀疑自己被某汽车股份公司销售人员诈骗,情绪激动,出现精神不正常现象,多次向当地派出所举报称自己被诈骗。随州警方出警处理了李某的警情,并联系到李某的家人到湖北省随州市接李某回家。
2021年10月9日上午,李某与前来接他的家人汇合后,驾驶一辆越野车从湖北省随州市准备返回辽宁省鞍山市。在途经河南省桐柏县服务区短暂休息时,李某趁他人不备,单独驾驶车辆出发,在县城兜转后从312国道往信阳方向行驶。当行驶到桐柏县月河镇至吴城镇的公路时,李某为宣泄自认被骗的情绪,驾驶车辆无故撞向路上的行人杨某红、苏某等人,同时在路边捡拾砖块、锄头、铁叉子,来回在该路段对无辜群众实施撞击和殴打,造成杨某红死亡,苏某、曾某等11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严重后果。
案发后,经相关部门鉴定,李某在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被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在当地政府的协调下,各被害人的医疗费用得到了解决。2024年5月31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等人共计6.8万元医疗费用。一审判决后,李某认为自己作案时系发病期,原判量刑重,于是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二审法院查明,李某供认,其驾车行驶时看到路上的行人,感觉都像骗他的人,于是便开车撞人,用锄头打人,原判认定其为宣泄自认被骗的情绪而作案并无不当。李某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来回撞击,并持锄头等物品殴打路人,损毁他人财物,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的严重后果,鉴于其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原判根据李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的量刑并无不当。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李某驾驶机动车撞击,持砖块、锄头等物品殴打素不相识的路人,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和群众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行为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和民事判决适当,审判程序合法。8月1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开屏新闻记者 夏体雷
一审 夏体雷
责任编辑 何丹 陈洁
责任校对 易科彦
主编 严云
终审 编委 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