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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市民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时被撞身亡。李某亲属聘请律师打官司,并与盐城市亭湖区某法律服务所签订风险代理协议,双方约定赔偿款到账后,按照所有赔偿款的30%支付律师费。历时2年多,官司终于打赢了,李某亲属获得了百万赔偿金。但拿到钱后,李某亲属认为……
官司打赢了,当事人却反悔了
2021年5月29日,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太仓市一路段发生交通事故,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21年7月6日,太仓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2021年7月14日,李某家属与盐城市某法律服务所签订《委托代理(辩护)合同》,指派律师作为该交通事故、工亡事故案件的诉讼代理(辩护)人,并交纳了5000元的前期费用。2022年2月19日,李某家属与律所双方协商约定:交通事故如复议为同等责任,则代理费为3万元;如果依然是承担主要责任,则只支付律师的基本开支费用;如果官司打赢了,工伤赔偿部分按照执行到位金额的30%支付代理费,并签订了书面承诺书。
在委托合同签订后,该律所指派该所法律工作者季某代理此案,并参加了工伤认定程序(申请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一审),要求赔偿工亡补助金等的劳动争议程序(劳动仲裁、一审)。历时2年多,官司终于打赢了,李某家属得到了101万元的赔偿。
李某家属领到款项后,迟迟不愿意支付代理费,并向盐城市司法局和盐城市亭湖区司法局进行了投诉举报。
律所告到法院,讨要30万元风险代理费
双方就代理费支付发生争议后,律所将李某家属告到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李某家属共同向律所支付代理费3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盐城市亭湖区某法律服务所与李某家属签订《委托代理(辩护)合同》,并约定工伤赔偿款项的30%支付代理费,构成风险代理。司法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及《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风险代理收费行为规则》均规定,工伤赔偿案件禁止实行风险代理,规定体现了对弱者利益的保护。该律所作为基层法律服务所,与李某家属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的风险代理条款违反了上述规定,损害了弱者的利益,应认定为无效条款。但该律所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委托事务,李某家属应支付相应的报酬。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结合工伤赔偿款数额、案件办理的复杂程度、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试行标准、律所收费备案标准、已收取部分款项等因素综合考虑,酌定由李某家属再向律所支付代理费7万元,驳回律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终审判决,风险代理被判无效
一审判决后,律所上诉到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改判增加代理费23万元。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李某家属辩称,涉及工伤赔偿的案件禁止风险代理收费,这是强制规定,律所并没有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也没有告知法律服务所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等其他方式的收费标准,更没有签订法律风险告知的书面记录,是一种对委托人极不负责的欺骗行为。
律所辩称,李某家属在委托律所代理该案时,已经咨询了多家律师事务所,这些律所均表示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不属于工伤,这种情况下才找到他们代理该案件。他们在代理案件时发现该案复杂、败诉风险较大,与委托人进行了沟通,明确告知该案风险大、耗时长、投入精力大,委托人又出具承诺书,明确工伤保险所有赔偿款到账后按照所有赔偿款的30%支付代理费用。本案历时2年多,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李某家属在赔偿款到账后拒不支付代理费用,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审中,法院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的无异,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法院认为,首先,根据《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风险代理收费行为规则》的规定,工伤赔偿案件禁止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所作为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理应知晓上述规定。但其在为李某家属代理相关工伤赔偿案件时,仍签订具有风险代理收费内容的合同,相关约定明显违背上述禁止性规定。其次,工伤赔偿案件实行风险代理,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和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也不利于社会和谐,极有可能造成弱者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因此工伤赔偿案件实行风险代理亦违背公序良俗。故本案委托代理合同中相关风险代理收费条款应认定无效。对律所上诉认为风险代理收费条款应为有效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
2024年9月24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开屏新闻记者 夏体雷
一审 夏体雷
责任编辑 罗秋旭
责任校对 猫恩泊
主编 严云
终审 编委 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