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网
热点新闻
春城晚报全网矩阵
微博号:
视频号:
其他号:
2020年至2023年期间,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一男子肖某某向多人谎称自己是驾校教练,以帮忙驾考报名、驾考包过等种种理由,骗取多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72240元。近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责令肖某某退赔被害人相关费用,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该案件一审判决书显示,贵州省威宁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1980年出生的肖某某,从2020年开始,便向王某甲、张某甲、张某乙等多名需要考驾照的受害人谎称自己是威宁县麻乍镇鑫达驾校的教练,以帮忙驾考报名、驾考包过等种种理由诈骗,诈骗金额从几千到几万不等,其中一名被害人被诈骗金额达111000元。
2023年4月14日,受害人王某甲将肖某某涉嫌诈骗一案报案至威宁县公安局。之后,办案人员电话联系肖某某。2023年4月15日,肖某某主动到威宁县公安局麻乍派出所投案,但否认犯罪事实。
根据肖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相关证据,威宁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肖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责令肖某某退赔被害人王某甲、张某甲、张某乙、甘某、王某乙等20余人被诈骗费用,合计人民币257740元(中途肖某某退赔过部分钱款)。
2024年2月8日,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肖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肖某某并未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也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即便肖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仅仅是在价值判断上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当认定为自首。
经查,肖某某虽系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但其归案后未如实供述其虚构驾校教练身份、部分考试科目可以包过等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经二审法院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肖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据以认定的证据已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肖某某及其辩护人未提出新的证据,该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
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维持原判。
开屏新闻记者 李赛
一审 夏体雷
责任编辑 猫恩泊
责任校对 刘自学
主编 严云
终审 编委 曹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