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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消费场所,商家会建议消费者办理会员卡或者签订提前复印好的消费协议,这其中可能会有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陷阱”。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前通报一批违法典型案例,相关人员表示:一旦碰到这样的情况,应仔细阅读内容并要求商家对不清楚的条款进行说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昆明某健身有限公司利用入会合约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案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度假区分局执法人员在昆明市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昆明某健身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的入会合约合同里出现了“一经售出不得退换或转让”的条款,存在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格式条款不得含有以下内容:(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
二、云南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利用商品兑换券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案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云南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发放的商品兑换券说明中标注了“本券最终解释权归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所有”,存在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七)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在检查前并未接到消费者投诉,未对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三、昆明市某健身房利用入会协议书合同格式条款排除和加重消费者责任案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接到举报,举报人因个人原因需要退费,但商家拒绝退费。分局执法人员到健身房现场检查,现场查阅了当事人的《入会协议书》,在该协议书会员的权利与义务模块第五点中印有“会员卡一经出售,概不退还”条款;查阅了当事人的会员卡,会员卡背面使用须知第三点中印有“此卡一经办理概不退款,不找零、不兑换现金”字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三)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等责任”。
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元。
四、昆明市某旅行社利用旅游合同格式条款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和加重消费者责任案
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移送的昆明市某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行程单中温馨提示内容涉嫌存在霸王条款内容的违法线索。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发现当事人订立合同格式条款在行程单中的温馨提示“我公司拥有对行程单的解释权”“中途退团费用一律不给予退还,敬请谅解”“本行程一经参团,无论客人任何原因中途离团或退团费用一概不退”“如果客人途中以任何借口退团或者脱团的,合同会自动废止,服务则自动终止,后续的一切费用自理”等内容,否定了合同通用条款中合同解除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关于扣除和退还费用的约定,排除或限制了消费者请求解除合同的权利,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要求消费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七)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
开屏新闻记者 王磊
一审 曹婕
责任编辑 罗秋旭
责任校对 何丹
主编 严云
终审 编委 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