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城时评】校园性侵案,应从重处罚
开屏新闻 2025-03-04 09:09:52

据红星新闻报道,近日,全国人大代表方燕在接受采访时指出,未成年人由于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常常成为性侵犯罪的受害者。尤其是一些特殊职责人员,如监护人、教师等,本应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却利用其优势地位和信任关系实施性侵犯罪,造成极其严重的伤害。对此类案件,方燕代表建议应从重甚至顶格处罚,以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增强法律威慑力,遏制潜在犯罪行为,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

方燕代表的建议正当其时,也戳中了社会的痛点。此前不久,广西百色某中学发生的性侵案引发广泛关注。据受害者家属的举报,该校教师唐某某在2017年至2020年,对符同学长期进行性侵和性骚扰,导致其在高中及上大学期间患上重度抑郁症,最终不堪重负自杀身亡。

这是一起极具代表性的校园性侵案,因其性质恶劣而被舆论聚焦。但正如俗话所说,当房间出现一只蟑螂的时候,说明已经有一窝了。事实上,更多发生在校园内的性侵案,因为各种原因,比如说受害者家属考虑孩子年龄小、社会舆论压力大等,并不为人所知,加害人甚至逃脱了法律制裁。这对受害者和家属来说,相当于造成了双重伤害。

校园性侵案与社会上的同类犯罪相比,性质更为恶劣,主观恶性也更大。师生关系本身是一种特殊的信任关系,基于年龄、身份和认知差异,受害者往往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事后的法律维权成本也较高。此外,教师因其职业“滤镜”,犯罪行为往往更为隐蔽,甚至以“师生恋”等名义进行,具有一定的欺骗性。

因此,加大对校园性侵案的法律打击力度刻不容缓。一方面,正如方燕代表所言,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较弱,特殊职责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实施性侵,造成的伤害更为严重。另一方面,现实中,出于地方形象和教育形象的考虑,一些地方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往往高举轻放,甚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纵容,也是校园性侵案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如果对某种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不足,容易让加害者产生侥幸心理,违背了刑责对等的法律精神。《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明确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基于这一法律原则,对校园性侵案从重甚至顶格处罚,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必然要求。


开屏新闻评论员 熊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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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开屏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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