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中院发布5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开屏新闻 2025-04-22 20:59:52

4月22日,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上,发布5件2024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该批案例覆盖了专利、商标、特许经营、技术服务、作品放映权等案件类型,涉及摩托车制造、茶叶产业、KTV等行业领域,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裁判规则,彰显了司法裁判对行业发展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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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原告江门市大某江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三友控股集团某某摩托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
江门市大某江公司是中国大型摩托车制造企业,主要生产经营摩托车整车,其在国内拥有较为广泛的销售区域和销售网络,其产品销往国外数十个国家和地区,其“豪爵 Haojue”品牌在国内外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三友控股集团某某摩托车有限公司亦为摩托车及发动机制造企业。2023 年 9 月,原告收到孟连海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孟连海关确认知识产权状况通知书》(连关知字[2023]5 号),认为被告申报出口的 165 台摩托车涉嫌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江门市大某江集团有限公司向海关申请扣留涉案货物并前往现场进行录像、拍照,发现三友控股集团某某摩托车有限公司申报出口的摩托车上多处使用了“”“”标识,并使用了“Huoajue”标志。根据报关单等证据显示,除了案涉的 165 辆“Huoajue”摩托车外,还多次报关大量出口过该品牌的摩托车,具体数目不详。江门市大某江集团有限公司认为三友某摩托车有限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诉至法院。
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三友控股集团某某摩托车有限公司未经江门市大某江集团有限公司许可,在被诉侵权商品上多处了“”“”标识,并使用了“Huoajue”标志,与江门市大某江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他人的混淆,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其攀附意图明显,该行为侵害了江门市大某江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关于三友某摩托车有限公司提出其系根据他人的委托进行贴牌生产,其不构成侵权的抗辩意见。法院认为,对于原告的商标知名度、影响力,被告作为多年从事摩托车生产的企业应有所认知,即使存在委托贴牌行为,其亦存在明显的过错。遂判决三友控股集团某某摩托车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赔偿原告江门市大某江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4000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该案已生效。
典型意义:本案系涉外定牌加工企业申报出关货物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涉外定牌加工是我国对外贸易的重要方式,云南地处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开放前沿,是在出口贸易环节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阵地。人民法院依法对定牌加工过程中商标侵权行为作出认定,规范了商标使用秩序,为我国品牌扩大国际影响力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案例二:邹某某、谭某某、贺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2022年10月1 日至2023年3月30日,邹某某、谭某某分5次陆续将14967.6kg 毛茶,以及假冒注册商标的绵纸、内飞、说明书等,委托贺某某压制假冒的“中茶”牌茶饼457.5件(38430饼,每饼357克)。并将压制好的茶饼发给邹某某存放,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西双版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按照市场中间价格认定:457.5件假冒“中茶”牌注册商标的茶饼于2023年5月18日在西双版纳州市场零售总价格合计为166225500元。
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邹某某、谭某某、贺某某未经“中茶及图”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茶叶上使用“中茶及图”商标,系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且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故三人的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均属情节严重情形,且三人的行为侵害了商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遂判处邹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5万元;谭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贺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三人连带赔偿商标权利人经济损失3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2万元。
谭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中茶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中茶”被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中茶牌”茶叶商品获得了“云南省名牌产品”等一系列荣誉证书,“中茶及图”注册商标具有较高商业价值。邹某某、谭某某、贺某某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生产假冒云南中某公司“中茶及图”注册商标的中茶茶饼,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原判对三人的定罪量刑适当,应予维持。邹某某、谭某某、贺某某的行为同时亦对商标权人已构成侵权,原审判决三人连带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恰当。据此,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系涉茶叶商标的假冒注册商标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茶产业系云南支柱产业之一,知名茶叶品牌对提升茶叶附加值起到了重要作用。侵权行为人使用劣质茶叶假冒知名茶叶品牌牟取非法利益,严重损害了权利人的商誉及合法权益,也破坏了茶产业的良好生态。本案裁判,既用刑罚手段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又用附带民事手段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制假售假、攀附商誉的不法行为起到惩戒作用,有力护航云南茶叶产业品牌建设及行业发展。
案例三:云南某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1 年 7 月 27 日,云南某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乙方)与某某县矿业公司(甲方)签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由乙方在甲方厂区开展一次全面、系统的土壤污染隐患排查,编制土壤污染排查报告,建立排查档案;开展土壤及地下水监测工作,按年度制定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方案,编制自行监测年度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信息。云南某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作出检测报告,并于2021年12月15日向某某县矿业公司开具等额正规增值税普通发票。2022年5月 24 日,双方又签订《环境检测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由乙方为甲方涉重金属废渣堆存点污染防治方案报告编制工作提供服务。合同签订后,云南某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完成了报告编制工作,并于2022年7月21日向某某县矿业公司开具正规等额发票。2023 年 5 月 12 日,原被告双方对账确认并签署《对账单》载明:“截止到 2023 年 4 月 28 日,被告仍尚欠原告合同款134400 元”。被告欠原告合同款 134400 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向法院起诉。
宁洱县人民法院认为,云南某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主张某某县矿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尾款 134400 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某某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向云南某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合同尾款 134400 元,并以合同约定按日利率万分之二计算违约金的条款支付违约金。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技术服务合同有别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在违约金的承担方面严格适用合同严守原则,该案依照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进行裁判,对于引领市场主体依法、规范、诚信经营从业,具有良好的司法示范效应和社会意义。
案例四:玉某某诉岩某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2023年2月7日,玉某某与岩某某签订《餐饮加盟合同范本》,授权岩某某为普洱市思茅区茶马古镇区域内“曼罕哨傣”连锁餐饮店的特许经销商,加盟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 30日止,加盟费为每年 26000 元,被告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 7 日内支付加盟费,2023 年免加盟费一年。合同签订后,岩某某未按照约定支付 2024 年的加盟费,且经营期间未按约定从玉某某处购进品牌经营的原材料。玉某某认为岩某某私自对外采购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合同。
宁洱县人民法院认为,玉某某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为岩某某未按照约定支付 2024 年的加盟费和在经营期间没有按照约定从玉某某处购进品牌经营的原材料,私自对外采购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项诉讼请求并无事实依据,遂判决驳回原告玉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服判,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经营者以加盟形式进行经营的,应严格按照双方《加盟协议》诚信进行经营,授权加盟一方经营者也应按照协议全面履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本案能够示范引领市场主体依法、规范、诚信经营从业,具有有良好的司法示范效应。
案例五: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澜沧某某KTV 娱乐城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系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民政部注册登记的我国唯一音像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国家版权局公告的基础上,结合全国抽样计次数据和各地区的具体情况,发布卡拉 OK 著作权使用费收取标准的公告,规定云南地区的收费标准为 8.2 元/天/终端(包房)。该收费标准涵盖了原告目前集体管理的全部音乐电视作品。
经抽样调查并取证,澜沧某某KTV 娱乐城在其经营的 KTV 场所中使用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属于原告“一揽子”集中授权管理范围内的作品(详见附件:侵权作品清单),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依据法律规定及收费标准,敦促被告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并支付版权使用费,但澜沧某某KTV 娱乐城至今不履行与原告签约付费的义务,继续使用原告“一揽子”集中授权范围内的作品进行经营放映活动,主观上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并给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造成集中授权范围内的音乐电视作品应收版权费的经济损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遂诉至法院主张澜沧某某KTV 娱乐城在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原告管理的全部作品,并承担侵权责任,赔偿侵权损失。
宁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澜沧某某 KTV 娱乐城非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并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案涉音乐作品,其行为侵犯了音集协管理作品的放映权,构成著作权侵权,遂判决澜沧某某 KTV 娱乐城立即停止在其经营场所内放映涉案 100 首侵权作品,并从曲库中删除前述侵权作品,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62305元及维权的合理费用6265 元。判决后,双方均服判,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KTV经营者在购买音响设备时,与厂商协议每年有一定的维护费,但还应与相关权利主体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并支付版权使用费,否则将构成侵权,该案引领KTV行业主体依法、规范、诚信经营从业,具有良好的司法示范效应和社会意义。


开屏新闻记者  柏立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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