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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龙区局烟罚送公(2025)第001号
屠忠兰:
本局于2024年12月11日对你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盘龙区局烟处(2024)第045号),对你处以罚款壹万贰仟零肆拾壹元伍角肆分(¥12041.54元)的行政处罚,你向我局提出分期缴纳罚款申请,我局同意你分十期缴纳(盘龙区局烟分通(2024)年第045号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现你未按时缴纳第5期罚款1204.1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05月30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盘龙区局烟催(2025) 第 001 号),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到我局领取《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纳第5期罚款1204.15元。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有效送达该文书。现将《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予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期限为30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联系人:庄伟航
联系电话:0871-63159311
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盘江社区金沣街金江小区曦苑12栋商铺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烟草专卖局
2025年6月5日
盘龙区局烟催(2025)第001号
屠忠兰:
本局于2024年12月11日对你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龙区局烟处(2024)第045号),对你处以罚款壹万贰仟零肆拾壹元伍角肆分(¥12041.54元)的行政处罚,你向我局提出分期缴纳罚款,我局同意你分十期缴纳(盘龙区局烟分通(2024)年第045号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分期情况如下:
经核实,你到期未履行缴纳第5期罚款共计1204.1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以下方式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到我局领取《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纳第5期罚款1204.15元。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请在前述期限内向本局提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庄伟航
联系电话: 0871-63159311
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盘江社区金沣街金江小区曦苑12栋商铺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烟草专卖局
2025年6月5日
盘龙区局 烟罚送公(2025)第002号
屠忠兰:
本局于2024年12月11日对你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盘龙区局烟处(2024)第045号),对你处以罚款壹万贰仟零肆拾壹元伍角肆分(¥12041.54元)的行政处罚,你向我局提出分期缴纳罚款申请,我局同意你分十期缴纳(盘龙区局烟分通(2024)年第045号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现你未按时缴纳第6期罚款1204.1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05月30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盘龙区局烟催(2025) 第 002 号),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到我局领取《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纳第6期罚款1204.15元。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有效送达该文书。现将《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予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期限为30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联系人:庄伟航
联系电话:0871-63159311
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盘江社区金沣街金江小区曦苑12栋商铺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烟草专卖局
2025年6月5日
盘龙区局烟催(2025)第002号
屠忠兰:
本局于2024年12月11日对你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盘龙 区局烟处(2024)第045号),对你处以罚款壹万贰仟零肆拾壹元伍角肆分(¥12041.54元)的行政处罚,你向我局提出分期缴纳罚款,我局同意你分十期缴纳(盘龙区局烟分通(2024)年第045号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分期情况如下:
经核实,你到期未履行缴纳第6期罚款共计1204.1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以下方式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到我局领取《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缴纳第6期罚款1204.15元。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请在前述期限内向本局提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庄伟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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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烟草专卖局
2025年6月5日
盘龙区局 烟罚送公(2025)第003号
屠忠兰:
本局于2024年12月11日对你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盘龙区局烟处(2024)第045号),对你处以罚款壹万贰仟零肆拾壹元伍角肆分(¥12041.54元)的行政处罚,你向我局提出分期缴纳罚款申请,我局同意你分十期缴纳(盘龙区局烟分通(2024)年第045号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截止 2025年 5月30 日,你已逾期37日未按规定缴纳第5期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于2025年5月30日依法作出《加处罚款决定书》(盘龙区局烟罚加处〔2025〕第001号),决定对你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加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 1204.15元(小写),即 壹仟贰佰零肆元壹角伍分(大写)。请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纳罚款。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有效送达该文书。现将《加处罚款决定书》予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期限为30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联系人:庄伟航
联系电话:0871-63159311
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盘江社区金沣街金江小区曦苑12栋商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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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5日
盘龙区局烟罚加处〔2025〕第001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屠忠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性别:女
民族: 汉
证件类型及号码:身份证530124********172X
联系电话:130****9115
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镇**村委会**村**号
经营地址: /
本局于2024年12月11日对你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龙区局烟处〔2024〕第045号),对你处以罚款壹万贰仟零肆拾壹元伍角肆分(¥12041.54元)的行政处罚。你向我局提出分期缴纳罚款,我局同意你分十期缴纳(盘龙区局烟分通〔2024〕年第045号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分期情况如下:
你应当于2025年4月23日之前按照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纳第5期罚款人民币1204.15元(小写),即壹仟贰佰零肆元壹角伍分(大写)。
截止2025年5月30日,你已逾期37日未按规定缴纳第5期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对你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加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204.15元(小写),即壹仟贰佰零肆元壹角伍分(大写)。
请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纳罚款,共计人民币1204.15元(小写),即壹仟贰佰零肆元壹角伍分(大写)。逾期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烟草专卖局
2025年6月5日
由广告方供稿
责任编辑 李微
责任校对 杨赟
编审 张大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