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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推进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嵩明法院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打击拒执罪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认真梳理案件线索,重点对以下情况予以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在接到保全裁定、被采取保全措施后,被执行人(被保全人)新开银行账户用于收取货款、工程款,且款项未用于偿还申请人,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法院通知仍拒不履行的个人、企业。
在执行过程中,公司新开银行账户用于收取货款、工程款、股东出资款,且收取款项后立即转出,未用于偿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法院通知仍拒不履行的企业。
在执行过程中,明知自己有未履行完毕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委托或借用他人账户收取款项,经法院通知仍拒不履行的个人、企业。
若上述个人、企业逃避执行的行为被初步核实后,嵩明法院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或引导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目前,嵩明法院已以拒执罪判处1人有期徒刑,多人(企业)正在被依法办理中,1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慑于压力后主动履行还款义务。
下一步,嵩明法院将持续以高压态势开展打击拒执罪专项行动,深化执行措施,充分发挥打击拒执犯罪联动机制作用,依法对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行为予以严厉查处,强力震慑拒执违法行为。
请有上述行为的被执行人,切莫抱有侥幸心理,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及时到法院积极履行义务,嵩明法院将依照情节向有关机关建议不起诉、从轻或减轻处罚。也请广大群众尤其是申请人要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积极向法院、公安机关举报违法犯罪人员并提供线索,支持和协助司法机关依法打击拒执犯罪活动,共同维护社会秩序。
开屏新闻记者 李薇 通讯员 夏锦森
一审 丁星亦
责任编辑 杨兮
责任校对 吴琴
主编 熊波
终审 编委 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