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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辛苦苦带着工人盖完楼,却被拖欠工程款,这样的糟心事不少实际施工人都经历过。在建筑行业,实际施工人指的是那些带着队伍、垫资干活,却因转包、挂靠等原因没能直接签合同的“幕后施工方”。他们是工程落地的关键力量,可一旦遇到款项纠纷,维权之路往往困难重重。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家亮出了不少法律“武器”,跟随西山法院一起了解。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在工程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有权越过中间层层转包方,直接向最终发包方追讨工程款。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这表明,总承包单位必须兜底保障农民工工资,即便分包单位资金短缺,总承包单位也有义务先行垫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实际施工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项目清算时,其工程款相较于普通欠款可以得到优先清偿。
维权指南:
从施工协议、材料采购发票,到施工记录、验收单,实际施工人要妥善保留施工全程的证据。
一旦发现工程款数额存在争议,应立刻寻求专业机构进行鉴定,以此防止对方不认账。
倘若察觉对方可能转移财产,需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避免“人财两空”的局面出现。
发包方应规范项目管理,建立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完善工程签证,有效防范纠纷风险,确保工程顺利推进。
开屏新闻记者 柏立诚
一审 孙琴霞
责任编辑 左学佳
责任校对 李强
主编 孙琴霞
终审 编委 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