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公告
开屏新闻 2025-07-25 14:38:18

(2025年总编号03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烟草专卖局送达公告

盘龙区局 烟罚送公(2025)第004号

屠忠兰:

我局于2024年12月11日对你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盘龙区局 烟处(2024)第045号),对你处以罚款壹万贰仟零肆拾壹元伍角肆分(¥12041.54元)的行政处罚,你向我局提出分期缴纳罚款申请,我局同意你分十期缴纳(盘龙区局 烟分通(2024)年第045号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现你未按时缴纳第7期罚款1204.1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07月24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盘龙区局 烟催(2025) 第 003号)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到我局领取《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缴纳第7期罚款1204.15元。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有效送达该文书现将《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予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期限为30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联系人:庄伟航     联系电话:0871-63159311

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盘江社区金沣街金江小区曦苑12栋商铺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烟草专卖局

2025年7月25日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盘龙区局 烟催(2025)第003号

屠忠兰:

我局于2024年12月11日对你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盘龙区局 烟处(2024)第045号),对你处以罚款壹万贰仟零肆拾壹元伍角肆分(¥12041.54元)的行政处罚,你向我局提出分期缴纳罚款,我局同意你分十期缴纳(盘龙区局 烟分通(2024)年第045号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分期情况如下:

7月25日盘龙区局烟催(2025)第003号.jpg

经核实,你到期未履行缴纳第7期罚款共计1204.1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以下方式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到我局领取《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缴纳第7期罚款1204.15元。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请在前述期限内向本局提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庄伟航    联系电话:0871-63159311

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盘江社区金沣街金江小区曦苑12栋商铺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烟草专卖局

2025年7月25日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烟草专卖局送达公告

盘龙区局 烟罚送公(2025)第005号

屠忠兰:

我局于2024年12月11日对你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盘龙区局 烟处(2024)第045号),对你处以罚款壹万贰仟零肆拾壹元伍角肆分(¥12041.54元)的行政处罚,你向我局提出分期缴纳罚款申请,我局同意你分十期缴纳(盘龙区局 烟分通(2024)年第045号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截止2025年7月24日,你已逾期62日未按规定缴纳第6期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于2025年07月24日依法作出《加处罚款决定书》(盘龙区局 烟罚加处〔2025〕第002号),决定对你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加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204.15元(小写),即壹仟贰佰零肆元壹角伍分(大写)。请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纳罚款。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有效送达该文书,现将《加处罚款决定书》予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期限为30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联系人:庄伟航     联系电话:0871-63159311

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盘江社区金沣街金江小区曦苑12栋商铺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烟草专卖局

2025年7月25日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烟草专卖局

加处罚款决定书

盘龙区局 烟罚加处〔2025〕第002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   屠忠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性别:  女 民族: 汉  证件类型及号码:身份证530124********172X

联系电话:130****9115 

住址: 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镇**村委会**村**号 

经营地址:  /           

我局于2024年12月11日对你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盘龙区局 烟处〔2024〕第045号),对你处以罚款壹万贰仟零肆拾壹元伍角肆分(¥12041.54元)的行政处罚。你向我局提出分期缴纳罚款,我局同意你分十期缴纳(盘龙区局 烟分通〔2024〕年第045号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分期情况如下:

7月25日盘龙区局 烟罚加处〔2025〕 第002号.jpg

你应当于2025年5月23日之前按照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纳第6期罚款人民币1204.15元(小写),即壹仟贰佰零肆元壹角伍分(大写)。

截止2025年7月24日,你已逾期62日未按规定缴纳第6期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对你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加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204.15元(小写)即壹仟贰佰零肆元壹角伍分(大写)。

请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纳罚款,共计人民币1204.15元(小写)即壹仟贰佰零肆元壹角伍分(大写)。逾期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烟草专卖局

2025年7月25日



云南省嵩明县烟草专卖局公告

2025年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小街镇青龙街临时停车场东南角现场查获一批卷烟:94mm娇子(X)60条、84mm黄果树(长征)30条、84mm红塔山(大经典1956)27条、97mmm南京(十二钗薄荷)13条、84mm红河(小熊猫世纪风)35条、84mm云烟(紫)638条、84mm云烟(软紫)7条、84mm云烟(软珍品)62条、84mm利群(新版)15条、84mm芙蓉王(硬)24条卷烟,现我局已依法对该批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请物主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嵩明县烟草专卖局(地址:昆明市嵩明县崧灵路121号;联系人:赵国金、唐晓丽;电话:0871-67921295)接受调查处理。若逾期不来接受调查处理,我局将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上述卷烟进行处理。

云南省嵩明县烟草专卖局 

2025年7月25日


内容由公告发布方提供

责任编辑 李微

责任校对 杨赟

编审 张大升

来源:开屏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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