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网
热点新闻
春城晚报全网矩阵
微博号:
视频号:
其他号:
近日,市民李女士向开屏新闻反映,她经朋友转让,花4000元购买了位于昆明市人民西路悦云天地3楼纤亦舍瑜伽馆的健身课程。但由于工作地点变更到呈贡,她上不了课,遂提出退还未上的29节课程的费用,但瑜伽馆要求在原价5800元的基础上扣除30%违约金,才退还剩下的金额……
9月18日,记者和李女士一同来到该瑜伽馆,馆内只有1名普通工作人员。由于无法做主,工作人员将一店方负责人电话推给了李女士。拨打电话后,双方就退费一事进行了口头协商。李女士表示,这家瑜伽馆的会员卡是她从朋友手中转来的,转让时还专门到了店里,由李女士和其朋友各支付了100元给店方更名,卡的名字也变更成了李女士的,但店方没有和李女士签订新的合同。之后李女士就在这上了21节课程。但到了今年3月份,李女士的工作地点变更到了呈贡,无法来上课了,她就想把剩余的29节课程退费。店方负责人一开始让李女士找其朋友去退费,但李女士强调已经变更了姓名后,店方又坚持按照课程总额5800元的基础,扣除30%违约金后退费。李女士表示,她违约的部分只是后面29节课程,前面的课程已经上了,不应该算违约,希望店方能按照实际情况退费。最后,双方协商,下周将为李女士办理退款,但具体金额将按公司规定执行。
李女士向记者提供了一份该瑜伽店的合同,当中条款规定:会员在缴纳转让课程总金额30%的违约金后,可退还未使用课程费用。退费=已缴纳费用-违约金(30%已缴纳费用)-已发生费用。但李女士强调,她没签这份合同。记者按照李女士提供的电话号码拨打联系店方,但店方没有接听。
对于李女士的遭遇,云南铠达律师事务所南旭争律师认为,虽然双方未正式签署合同,但服务已实际履行,视为合同关系成立。双方实际产生的是预付费模式的消费关系,根据《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李女士有权要求商家退还未消费部分的费用,但在本解除行为中商家并无过错,所以李女士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此外,合同中约定按转让课程总金额的30%扣除违约金,从李女士的情况来看,她只是无法继续履行剩余29节课程,并非整个合同的违约,按全款5800元的30%计算违约金可能过高。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即使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条款,若该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在类似案件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合同履行程度、违约方过错程度等因素,适当减少违约金的数额。
南旭争律师表示,李女士可以先与瑜伽馆进行协商,可以考虑按照剩余课程费用及商家的实际损失为参照计算违约金,必要时可提供相关的法律依据和类似案例。若协商不成,李女士可以向当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消协介入调解,也可以拨打12315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情况。如果通过调解仍无法解决问题,李女士可以依据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开屏新闻记者 张勇 摄影报道
一审 孙琴霞
责任编辑 猫恩泊
责任校对 杨飏
主编 林舒佳
终审 编委 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