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交警曝光9月违法驾驶行为
开屏新闻 2025-10-01 08:07:59

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持续推进“五大曝光”行动。9月曝光一批昆明市交警查处的“突出违法车辆、典型事故案例、事故多发路段、高危风险企业和终生禁驾名单”,利用社会和舆论监督,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警示提醒,全力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9月3日,在嵩明县丁官屯村路段。嵩明交管大队在丁官屯村路段开展路检路查时,现场查获一辆严重超员的面包车。经现场核查,该车核载6人,实载17人,超员11人,超员率高达183%,属于严重超员违法行为。经询问驾驶人得知,车上乘客都是一起务工的同事,为图一时便利,下工后便一起搭车回家。民警现场对驾驶人及乘坐人员进行了严肃的安全警示教育,并依法对驾驶人进行处罚,扣留其驾驶证,责令其联系车辆将超员人员安全转运。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处罚依据及警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9月7日,在安和路与子泰路交叉路口。9月7日00时50分,赵某某驾驶云AZT172号牌(电动自行车正式号牌)行至安和路与子泰路交叉路口附近路段,实施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被交警三大队处以:罚款500元的处罚。
处罚依据及警示:醉酒驾车的“车”不仅指汽车、摩托车而且还包括电动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时不得醉酒驾驶。《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75条规定: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一)逆向行驶的;(二)醉酒驾驶的;(三)违反规定载人或者行驶时速超过15公里的;(四)进入高速公路的;(五)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六)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七)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违反第二项规定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9月15日 ,在北京路与穿金路交叉路口。 9月15日19时05分许,昆明交警二大队民警在北京路与穿金路交叉路口开展交通违法整治,民警对一辆涉嫌改装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检查,确认该电动自行车确实存在非法改装情况,且驾驶员年仅16岁。因驾驶员杨某某实施驾驶擅自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民警依法对其所驾驶电动自行车进行暂扣。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9月16日,在春漫大道与石龙路交叉口。9月16日9时20分,昆明交警五大队骑警驾驶警车巡逻至锦绣大街与春融东路交叉口处时,前面一辆凯迪拉克轿车发出巨大的声浪,拦停检查发现,这辆车的排气管里加装了声浪控制装置,涉嫌非法改装。现场询问时,驾驶人说车是二手的,他买来声浪就那么大。细心的骑警发现,驾驶舱里有一个声浪控制遥控器。骑警依法扣留了车辆,通知驾驶人到大队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
以上两起处罚依据及事故警示:1、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2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3、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4、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79条规定: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开屏新闻记者   柏立诚 
一审  何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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