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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4日下午,云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在云南海埂会堂玉兰厅举行云南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最新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邀请省林业和草原局联合省自然资源厅和楚雄州、普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介绍相关情况。
近期,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印发《云南省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指导意见》《林木采伐指南(2025版)》《云南省国有林场服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云南省集体林地经营权不动产登记办法(试行)》等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最新配套政策文件,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田建宏介绍,云南集体林地面积2.99亿亩,居全国第1位,占全省林地面积的80%,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创新举措方面,一是充分释放空间。坚持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结合,明确公益林和天然林可以依法流转,用于发展林下经济等林草产业,为实现“两山”转化开辟了新路径。二是充分简政放权。规定审批事项的承办主体为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省级和州(市)级不再承担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度减少了审批层级,避免了工商企业“多头跑”,有利于充分放活林地经营权。三是为依法登记奠定基础。明确林地证载面积与实测面积不符、证载信息与实地不符、原流转合同记载事项发生变化等情形的处理方法,为集体林地经营权不动产登记奠定了基础,实现流转审批与不动产登记有效衔接。四是建立风险防控机制。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级政府和林草主管部门对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实施全过程监督、风险防范的主要工作内容,规定了林地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时的解决途径,以及各级应承担的具体责任。
在森林经营方面,明确了林下经济、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等林产业发展的用地条件和支持重点。鼓励经营主体规范有序、科学合理利用商品林、省级公益林、二级国家级公益林等发展林下经济;积极发展生态旅游森林康养,提高森林生态产品价值。在森林抚育方面。对生态区位重要的人工商品林幼龄林和中龄林开展抚育经营,对公益林和天然林开展保护修复,实现森林抚育与林下经济相结合。
明确了非林地上的林木管理要求。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别负责职责范围内非林地林木保护管理,林草部门不再审批非林地范围的林木采伐。放宽了小额采伐的适用条件。非国有林木所有者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不超过30立方米或面积不超过5亩的,取消伐区设计、伐前查验等程序,超出上述规模的编制简易作业设计,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审批。放宽了抚育采伐的龄组范围。由幼龄林和中龄林调整为幼龄林、中龄林和近熟林。明确了经济林采伐、灾害木清理采伐中非国有人工商品林的办理方式。涉及非国有人工商品林采伐的,可按“商品林主伐”规定的内容办理采伐。放宽灾害木清理采伐限额的调整范围。由“采伐限额可在本编限单位范围内不分起源、权属、森林类别集中使用”调整为“采伐限额可在县域范围内不分编限单位、起源、权属、森林类别集中使用”。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一级巡视员王卫国介绍,2025年10月1日,《云南省集体林地经营权不动产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正式施行。云南省自然资源厅结合云南实际,在国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规程》的基础上,聚焦“明晰产权、保障权益、服务流转”核心目标,听取收集各方意见,制定出台《登记办法》,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产权配套政策,为规范高效开展集体林地经营权登记提供具体操作规范,为集体林地经营权“登记赋能”提供坚实制度保障。对流转期限五年以上的联户承包林地经营权登记作出相关规定,明确承包农户流转经营权后仍保留承包权,促进规模经营,为整合流转集体林权,开展林权碳汇交易提供产权保障。规定抵押权登记的各类情形和程序,为林地经营权人通过抵押融资盘活森林资源资产,提供制度保障和操作路径,打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
开屏新闻记者 左学佳 摄影报道
一审 何晓宇
责任编辑 吕世成 严云
责任校对 刘自学
主编 林舒佳
终审 编委 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