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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司法部微信公众号公布了一批规范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典型案例。其中颇受舆论关注的一起,是河南某县消防救援大队违规设定罚没指标案。
2025年4月,河南某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在监督指导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时发现,近半年全县23个街镇消防领域行政处罚案件呈“整齐化”特征,每月处罚案件数量稳定在2~3件,罚款金额集中于2000元~2500元区间。经询问得知,原来该县消防救援大队通过微信工作群下达“月度指标”,要求各街镇必须完成“行政处罚不少于2件、罚款金额不少于2000元”的硬性任务,并设置“群接龙打卡+月末通报”的考核要求。
“设定罚没指标”,一个熟悉而又陌生的词汇。熟悉是因为这种事以前没少发生,公众对此深恶痛绝。陌生是因为在大力推进执法文明的大背景下,我们以为这种执法乱象已经成为历史,但是没想到,如今又卷土重来。更准确地说,它也许就从未消失过,只不过是以一种更隐蔽的方式存在。
设定罚没指标的荒诞性在于,它以利益为导向,以行政执法权为驱动力,有违法行为要罚,没有违法行为创造条件也要罚。这必然会引发权力乱作为,衍生出各种执法弊端,从而走向行政执法的反面。
最现实的一个问题是,考核要求各街镇每月“行政处罚不少于2件、罚款金额不少于2000元”,如果完不成怎么办?行政执法一旦指标化,是不是就意味着工作性质开始变异,要么钓鱼执法,要么养鱼执法?最令人担心的极端情况是,为了完成指标,不择手段,以权力开道,强行摊派。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明确要求,严禁下达罚没指标。设定罚没指标,以罚代管,不仅会实质性地侵害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同时也背离了行政执法的初衷,严重影响和损害政府公信力。
为什么上有政策禁令,下有民意反对,但在实际执法环节,设定罚没指标依然禁而不绝,成为潜规则甚至明规则呢?从月度指标到群接龙打卡,再到月末通报,明显违规的行为搞得像模像样,某种程度上甚至已经制度化运行,这一方面说明此类行为已根深蒂固,罚没经济形成了路径依赖,另一方面也暴露出内外部监管的严重缺位。
以此案为例,它是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在指导执法工作时,从执法案件呈“整齐化”特征中发现的,具有偶然性。发现问题后,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向县消防救援大队出具《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仅仅是提出整改,要求立即取消处罚数量、金额考核要求,纠正以罚款为目的的执法导向。这种罚酒三杯式的处理,既没有威慑力,也缺少确定性,完全没有问责力度。更不要说,作为典型案件公示时,甚至都没有指明具体的地方,仅用一个“某”字代替。
执法文明,建立在依法行政的基础之上。对于这种设定罚没指标的执法乱象,不能止于警告和公示,必须要有实质性的举措,从根源上加以阻断。
开屏新闻首席评论员 吴龙贵
责任编辑 何丹
责任校对 易科彦
主编 严云
终审 编委 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