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城时评】“军令状”不能成为违法的“特权状”
开屏新闻 2025-10-31 09:27:44

“签了业绩‘军令状’却没达标,公司就能直接开除我吗?”近段时间,有劳动者在社交平台表达困惑。记者注意到,当前,一些用人单位以“业绩责任书”“对赌协议”等名义要求劳动者签署工作任务目标文件,即职场“军令状”,并设置业绩不达标接受罚款、降薪甚至自动离职等措施。对于销售、市场、运营等岗位,销售额、回款率、客户数量等量化目标较为常见。(10月30日《工人日报》6版)

员工与企业立下“军令状”,这种事情并不鲜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了更好地确定目标、激励员工、提升效率,一些企业在管理上,会采用此举。但是,当“军令状”与“不达标就自动离职”等惩罚性条款捆绑在一起时,其性质就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从激励手段变成了悬在劳动者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变成企业单方面施加压力、规避法律责任的“挡箭牌”。这不仅扭曲了劳资关系,更触碰了法律底线。

“军令状”可以有,但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一方面,“军令状”有没有效力,不是企业说了算,而是法律说了算。在“军令状”的附加条款中,涉及“自动离职”的内容,涉嫌违反《劳动合同法》中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因为企业的内部管理协议,肯定不能架空国家的法律。另一方面,用人单位有一定的用工自主权,但同样应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用人单位可设定绩效目标、进行考核评估,甚至是调整职工岗位和薪酬,但这种权力是有边界的,必须合理合法。如果“军令状”的目标设得太高,就是对用工自主权的滥用,同样涉嫌违法。

健康的劳资关系,应建立在公平、诚信、共赢的基础之上。对用人单位来说,公司管理是一门技术活,依赖带有惩戒性质的“军令状”,短期内或可激发活力、带来成绩,但从长期来看,不仅容易产生急功近利的企业文化,还可能带来“虚假繁荣”和“恶性竞争”,不仅不利于员工们的身心健康,还可能损害团队的凝聚力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由此观之,“军令状”式管理,说到底还是一种短视之举。

对职场的“军令状”乱象,必须正本溯源。对企业来说,应强化法治理念,无论是设定绩效考核目标,还是规范绩效管理流程,都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劳动者来说,要提升法律素养、增强法律意识,对于明显不合理不合法的条款,要敢于并善于通过工会、劳动仲裁、诉讼等途径寻求解决方案。对监管部门来说,要对滥用“军令状”变相裁员的企业保持“零容忍”的态度,以更好地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军令状”可以有,但绝对不能成为违反法律的“特权状”。企业自主权和劳动者合法权益要达到平衡的关键,就是要坚持法治底线。任何效率追求和管理创新,都必须遵守这一底线和原则,如此才能构建起更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真正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双赢”。


作者 龙敏飞

责任编辑 罗秋旭

责任校对 猫恩泊

主编 林舒佳

终审 编委 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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