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城时评】工伤认定不能让法律与现实脱节
开屏新闻 2025-11-10 10:41:55

据红星新闻报道,史某生前系辽阳市民政局工作人员。2024年7月17日,他在取车前往单位途中突发急性心肌梗死,事发前其一直通过微信处理工作。史某去世后,辽阳市民政局向辽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为其申报工伤认定。不过,辽阳市人社局最终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史某家属对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不服,遂将辽阳市人社局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辽阳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审判决后,辽阳市人社局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这一胜利来之不易,案例本身也颇具典型意义和示范价值。现实中存在大量因工伤认定引发的劳动纠纷,处于弱势的劳动者往往得不到理想的结果。此案中,史某生前系民政局工作人员,不幸去世后,其所任职的民政局积极为他争取工伤认定,这已经非常难得。可即便如此,此案仍然走到了二审,法院才最终推翻了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是工伤认定的例外条款,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但同时也充满争议。比如何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有着太大的解释空间,影响最终的裁量。上下班途中如何定性,是不是非得坐在办公室才叫在工作岗位?下班后回复工作微信,算不算工作时间?也正是因为这些争议的存在,导致各地判法不一,劳动者的工伤认定处于某种不确定之中,这显然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辽阳市民政局认为,职工上班前、下班后继续占用个人时间线上处理工作事项,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其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这一诉求显然得到了两级法院的支持,除了保障个体劳动者的权益之外,它更大的意义在于将工伤认定置于现实场景下,从而扩大了工伤认定的适用范围。

无论是对条文的解读,还是具体的适用,法律都不能脱离于现实,沦为机械的“照本宣科”。正如罗翔老师所说,法律并非僵化的教条,而是充满张力的复杂体系。从相关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看,史某突发疾病死亡时,既不在工作岗位也不在工作时间,似乎很难认定为工伤。

但不容忽视的是,由于通信工具的发达以及工作节奏的加快,我们其实很难将工作与生活完全割裂。非工作时间在非工作场所处理工作问题,已经相当普遍。如果我们还机械地将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局限于办公室和“朝九晚五”,不仅违背法律的本意,也对劳动者不公平。

我们不能一边视加班和非工作时间处理工作为理所当然,一边在员工出现意外后不承认其工作属性。史某在工伤认定中得到了所在单位的支持,这在某种意义上他说是幸运的。在很多工伤认定纠纷中,企业为规避责任和赔偿,甚至会站在劳动者的对立面,这让很多人的维权之路变得更加艰难。但愿这起案例能对同类案例起到推动作用。要知道,《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而不是剥夺他们的权益。


开屏新闻首席评论员 吴龙贵

责任编辑 猫恩泊

责任校对 刘自学

主编 严云

终审 何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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