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拟规定:这9种情形可提取公积金
开屏新闻 2026-06-06 08:26:21

6月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共七章五十二条,分别是总则、机构及其职责、缴存、提取和使用、监督和管理、罚则、附则。其中,第二十四条提到,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支付房租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装修自住住房不超过一定额度的;

(五)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六)离休、退休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八)出境定居的;

(九)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

住房城乡建设部现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件:gjjtl@mohurd.gov.cn

二、信函: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法规司,邮编:100835。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和信封上注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7月5日。


来源 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

责任编辑 易科彦

责任校对 李鸿睿

主编 严云

终审 编委 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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