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网
热点新闻
春城晚报全网矩阵
微博号:
视频号:
其他号:
普洱市两级法院梳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经验,加强以案释法、以案促治,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5件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发布以案示警,划定生态安全红线,倡导全民践行绿色生活,持续为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1、马某某等三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陆生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告人杨某某共谋,多次在普洱市江城县非法收购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由被告人李某负责运送至普洱市思茅区倚象镇。2024年10月25日,被告人李某在普洱市思茅区倚象镇某农家乐交货给被告人马某某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从其驾驶的轿车上查获野生动物及其制品40余件。
经鉴定,侦查机关在马某某处查获赤麂、花面狸、豪猪、白鹇、蓝喉拟啄木鸟、绿翅金鸠、楔尾绿鸠、马来穿山甲甲片、水鹿制品若干。其中,穿山甲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白鹇、楔尾绿鸠、水鹿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其余物种系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经鉴定,三被告人的行为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用337540元。
【裁判结果】云南省思茅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三被告人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严重,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收购、运输陆生野生动物罪;三被告人犯数罪,应依法数罪并罚。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责令三被告人共同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用337540元。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现该案已生效。
【典型意义】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活化石”,守护野生动物就是守护人类共同的家园。本案系人民法院全链条打击野生动物“收购-运输-销售”黑色产业链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被告人从普洱市江城县勐康口岸非法收购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运输至思茅区销售,严重破坏自然生态系统平衡。人民法院采用“刑事制裁+民事赔偿”的方式,不仅要求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求其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用,让“环境无价、损害担责”的理念真正落到实处。
2、李某富等八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非法储存爆炸物、非法狩猎案
【案情】2024年至2025年8月间,被告人李某富、苏某新、梁某军等八人相互邀约,多次持枪在景东县景福镇辖区山林、农地内狩猎野生动物,射杀疑似野生动物若干,其中,被告人梁某军用扣子捕获“竹鸡”二只。2025年9月,公安机关先后查获李某富藏匿的疑似火药枪二支及弹药、火药若干,苏某忠、梁某军、苏某、武某强藏匿的疑似射钉枪各一支。经鉴定,查获的疑似枪支均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查获的疑似弹药、火药是弹药、火药;梁某军捕获的“竹鸡”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红喉山鹧鸪、环颈山鹧鸪。
【裁判结果】云南省景东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李某富等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非法储存爆炸物,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八名被告人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四年不等的刑罚。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现该案已生效。
【典型意义】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非法储存爆炸物,无论是否实际使用,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一旦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发生意外走火,极易引发恶性案件和安全事故,是社会治安的重大隐患。非法狩猎行为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对生物链结构和生物多样性造成极大破坏。人民法院通过依法打击涉枪支弹药和非法狩猎违法犯罪活动,对于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保障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3、陶某、方某、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2025年4月,被告人陶某邀约方某、刘某某,以出售为目的,先后四次在云南省宁洱县、镇沅县等地的禁渔区(把边江等河段),使用法律明令禁止的电鱼机进行非法捕捞。其中,前三次捕捞的渔获物(共计约167.75市斤)出售获利10065元;第四次捕捞,渔获物在运输途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渔获物共计52.5公斤,经鉴定主要为横纹南鲃、云南吻孔鲃等九种野生鱼类,价值6160元。
经评估,三被告人的电鱼行为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失,需通过增殖放流价值48675元的土著鱼苗进行修复。
【裁判结果】云南省宁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三被告人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三被告人电鱼行为属于灭绝性捕捞,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平衡,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环境侵权责任。遂以被告人陶某、方某、刘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连带赔偿渔业资源损害赔偿金人民币48675元,专项用于增殖放流、修复受损生态。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现该案已生效。
【典型意义】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打击犯罪和生态修复并重,组建七人合议庭,采用“刑事惩罚+生态修复+陪审监督+多元共治”的审理模式。判决生效后,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及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共同组织下,三被告人缴纳赔偿金购买土著鱼苗于案发流域集中放流。通过公开增殖放流、多部门联动开展法治宣传,将司法裁判转化为全民共享的生态法治公开课。
4、扎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案情】2023年6月11日被告人扎某在未取得野生保护植物采集行政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到孟连县富岩镇某林地内徒手采摘野生兰科植物并出售,被孟连县林业和草原局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扎某采摘出售的7种石斛(合计17丛)均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保护等级为II级。另查明,案涉17丛野生兰科植物已种植在竜山自然保护区。
【裁判结果】云南省孟连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扎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情节严重,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扎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减轻、从轻处罚。遂以被告人扎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现该案已生效。
【典型意义】作为普洱市的市花,石斛不仅具有较高的观赏、药用价值,更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持生态平衡、促进生物多样性、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2021年9月,石斛属(所有种,被列入一级保护的曲茎石斛和霍山石斛除外)植物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属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非法采挖行为不仅严重影响野生石斛的种群数量,还会破坏生态系统平衡,造成物种多样性、生态环境功能损失。擅自采挖、非法出售、收购、运输野生石斛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5、墨江县人民检察院诉墨江县自然资源局不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情】墨江县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墨江某建材公司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后未完成修复验收,墨江县自然资源局未全面履行管理职责,遂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墨江县自然资源局根据相关规定及时督促企业完成生态修复并验收、足额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及土地复垦费。墨江县自然资源局两次回函,但并未针对该公司的监督管理情况予以说明。墨江县人民检察院开展实地走访中发现开采区还未进行复垦,遂向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依法履行督促企业完成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法定职责。
【裁判结果】云南省思茅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墨江某建材公司采矿许可证到期关停矿山后,未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被告墨江县自然资源局对此没有及时、全面履行责令限期改正等监督管理职责,造成矿区地质环境受损,社会公共利益侵害状态长期持续。遂判决责令被告墨江县自然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督促墨江某建材公司按照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完成生态修复并验收合格。宣判后,各方未上诉,现该案已生效。
【典型意义】对矿山的土地复垦以及生态环境修复是守住周边村落的安居底线,是保护百姓赖以生存的耕作空间,更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的具象化践行。本案是人民法院以行政公益诉讼强化生态监管司法刚性、穿透式审查“纸面整改”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以判决强制力明确划定行政机关“实质履职”底线,对怠于履职行为给予司法纠正,依法判令行政机关限期督促完成修复并验收,压实生态修复监管责任,既发挥了公益诉讼“以诉促改”的制度功能,也明确了司法对行政机关是否全面、实质履职的审查标准和裁判尺度。截至目前,案涉矿区土地复垦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人民法院将持续开展判后跟踪回访,确保生态修复责任落地见效。
开屏新闻记者 柏立诚
一审 资渔
责编 左学佳
责任校对 李强
主编 资渔
终审 编委 刘超
滇公网安备530112020010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