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狗吓到怀恨在心,将拌有老鼠药的香肠放在其主人家门口致狗死亡,法院判了
开屏新闻 2026-06-16 15:19:19

因被葛某家狗吓过而怀恨在心,男子将拌有老鼠药的香肠投放在葛某家门前,导致葛某家的宠物狗吃了后被毒死。6月14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吉林扶余市人民法院在上月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李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

法院审理查明,李某因被葛某家的狗吓到过而怀恨在心,他将自己在家制作的香肠用老鼠药拌过,于去年11月4日22时许,骑电动车将拌有老鼠药的香肠撒放在葛某家门前公共区域的垃圾桶旁边。11月5日,葛某家的狗吃了拌有老鼠药的香肠后死亡。经鉴定,狗的胃容物、呕吐物中均检出氟乙酸根离子。

去年12月25日,李某到派出所投案。同日,葛某出具一份谅解书,对李某予以谅解,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李某在公共场所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属于可能导致不特定人员误食的高危行为,并致葛某的宠物狗被药死,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氟乙酸根离子属于剧毒鼠药成分,足以对人类产生致命危害,李某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预见到可能造成的风险,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事实,属自首,可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并取得谅解,可从宽处理。

据此,今年5月8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李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

专家: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为

是否危害了公共安全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子龙介绍,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为是否危害了公共安全。

中国政法大学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基地研究员路旸表示,在公共场所投毒的行为,客观上无法控制受害对象是谁,任何人或宠物只要进入到公共空间中,都可能成为被侵害的对象。

即使行为人后来声称他不喜欢狗、只想要毒死宠物,也不能免除其可能对人的生命造成危险的间接故意,法律必须从其行为的客观危险性上作出评价。


来源 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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