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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些商家为了更快回笼资金、刺激消费,提供各式各样的充值卡、兑换券等预付式服务。尽管国家相关法规对预付卡管理有明确规定,但以“预付卡过期”为由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仍然存在。近期,就有消费者向记者反映,自己持有的某平台不记名预付卡过期了,要求客服提供激活、换卡等服务时遭到商家拒绝。(6月24日《中国之声》)
预付卡过期不等于卡内余额作废,法律对此早有明确态度。《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但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换言之,“有效期”所限制的,是卡片本身的使用期限,而非卡内资金的所有权。消费者的钱,始终属于消费者,商家无权以“过期”为由据为己有。
然而现实中,为何大量商家对这一规定置若罔闻?症结就在于商家试图通过合同条款绕开法律规定。消费者办卡时签署的预付合同,常明确载有“有效期逾期作废”的条款,许多消费者因不熟悉法律,便自认为“违约在先”,放弃维权。但合同条款再怎么“白纸黑字”,也不能逾越法律底线。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已明确,商家以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属于无效条款。经营者企图通过合同约定剥夺消费者对余额的所有权,缺乏法律依据。
更需警惕的是,部分平台还设置“不记名卡须由原购卡人申请”的前置条件,作为激活换卡的门槛。这一要求看似合理,实则是在偷换概念。“不记名”的本意即认卡不认人,任何合法持卡人都应享有卡内权益。要求持卡人提供原始购卡账号,既不符合法理,也缺乏逻辑。尤其在不记名卡常被二手流转的情况下,要求每一任持卡人都追溯到原始购买人,实质上是变相剥夺消费者合法权益。
预付式消费本应是双赢之举,经营者提前回笼资金,消费者享受折扣优惠。但当有效期被异化为商家侵占消费者资金的手段时,这种双赢便沦为单方面的“收割”。
面对这一现状,消费者应当勇于依法维权。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可向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预付式消费纠纷的司法解释,为此类案件设有明确的裁判规则。对涉及众多消费者的预付卡纠纷,消费者保护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以实现“一揽子”高效解决。
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对此类违规行为不应视而不见、听之任之。除依法查处、责令整改外,还应引入信用监管机制,对屡教不改的商家限制其发卡资格。此外,还应探索建立预付资金第三方托管制度,将消费者预付款存入银行或第三方账户独立监管,防止因商家经营不善而让消费者血本无归。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唯有让商家敬畏法律、让消费者敢于维权、让监管真正长出牙齿,预付式消费才能真正回归双赢的初衷。
作者 王琦
责任编辑 吕世成 严云
责任校对 杨飏
主编 林舒佳
终审 编委 李荣
滇公网安备530112020010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