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发布8个毒品案件典型案例
开屏新闻 2026-06-25 21:19:24

“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发布8个毒品案件典型案例。这些典型案例,有大宗走私、运输毒品的;有利用在校学生通过网络购买并寄递入境新型毒品;还有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被重处罚的……

案例一

跨境走私、运输大宗毒品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4月2日出生。

2023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纠集他人走私、运输毒品,其先偷渡至缅甸向境外毒贩赊取海洛因36块,并安排同案犯在云南省中缅边境附近接取毒品。毒品入境后,王某某又指挥同案犯采取摩托车前车探路、后车尾随的方式将毒品运往永德县。运输途中,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王某某等人走私、运输的毒品海洛因共计12650克。

裁判结果: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被告人王某某的死刑。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犯罪分子越境与境外毒贩接洽后,组织大宗毒品入境并运往内地的走私、运输毒品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云南省边境地区对跨境犯罪的管控力度不断加大,零星走私、运输毒品的犯罪空间被大幅压缩,一次性跨境走私大宗毒品的情形有所增加。在走私、运输毒品环节,犯罪分子经常采用分段交接,使用灵活便捷的交通工具避关绕卡等方式走私、运输毒品,具有很强的反侦查能力和隐蔽性,社会危害性极大。对此类源头性毒品犯罪,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坚持依法从严惩处,该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通过依法严惩,强化对犯罪分子的有力打击,彰显了国家对毒品犯罪一贯保持的严打高压态势和零容忍的坚定决心。

案例二

依法严惩毒品再犯人员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

被告人周某某系吸毒人员,曾因零星贩毒被判刑。2024年2月至5月间,其多次向吸毒人员零星贩卖毒品,并容留购毒人员在家中吸食。2024年5月,周某某按照同案犯袁某某安排,从成都市前往重庆市江津区接取通过快递运输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135.66克。周某某亦被抓获。

裁判结果: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一些吸毒人员为了获取毒资“以贩养吸”,甚至“一犯再犯”。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我国历来注重对此类毒品犯罪分子的打击。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某系吸毒人员,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为购买毒品的吸毒人员提供吸毒场所,还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系毒品再犯,社会危害性大。人民法院依法从重惩处,充分彰显了对毒品再犯依法从严打击的坚定立场,向社会公众传递了“一犯再犯、必将严惩”的强烈信号。

案例三

利用他人接收藏毒快递构成犯罪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1月7日出生。

2023年2月,被告人杨某某受毒贩指使接收快递,其明知包裹内藏有毒品,仍提供朋友陈某的身份信息接取快递。2月17日,杨某某邀约不知情的陈某见面,请其帮忙收取快递,陈某取到后即被公安民警抓获,杨某某亦被抓获。民警从陈某接取到的快递纸箱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129.60克。

裁判结果: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被告人杨某某用“互联网+快递”的非接触手段实施毒品犯罪,将物流渠道异化为毒品流通的渠道,且使用朋友的电话、地址作为接收地址,妄图逃避监管,犯罪的隐蔽性较强。杨某某到案后以收件信息不是其个人信息为由,拒不承认实施毒品犯罪。法院根据在案证据,依法认定杨某某构成运输毒品罪。本案体现了法院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从严惩处利用物流快递运输毒品犯罪。无论犯罪分子如何狡猾,采用何种隐蔽的犯罪手段,终究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案例四

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从重处罚

被告人陈某,男,1999年12月19日生。

2025年9月至11月,被告人陈某分别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给吸毒人员卫某某22次、赵某17次、田某某3次、李某2次。同年10月至11月,陈某明知吸毒人员陶某某系未成年人,仍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给陶某某6次。公安民警抓获陈某时,当场从其身上和驾驶的电动车上查获毒品甲基丙苯胺片剂6.86克。

裁判理由:普洱市澜沧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一审宣判后,未上诉、抗诉,案件已生效。

典型意义:本案被告人陈某利用未成年人好奇心强、法治意识淡薄、易被诱惑等特点,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6次向同一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情节恶劣,法院将其作为首要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予以严惩,传递出人民法院对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毒品犯罪行为坚持“零容忍”,依法从严从重惩处的坚定立场。本案也提示有关部门加强对边境地区闲散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的毒品预防教育,构建“家庭+学校+社区+司法”四位一体的防毒拒毒体系。

案例五

私自将戒毒用美沙酮出售牟利,构成犯罪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6年5月24日出生。

2020年至2025年间,被告人吴某某利用到昆明市某医院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服用美沙酮戒毒之机,多次将服用的美沙酮口含带出服药点囤积后贩卖牟利。其先后58次向他人出售美沙酮约75000毫升,从中获利7.5万余元。民警还从其住处查获含有美沙酮成分的液体6.40千克。

裁判结果: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一审宣判后,未上诉、抗诉,案件已生效。

典型意义:美沙酮是一种阿片类镇痛药,属于国家管制的麻精药品,同时也是在严格且规范管控下的戒毒治疗药物。本案被告人吴某某作为社区药物戒毒治疗的受助者,本应借助美沙酮摆脱毒瘾,回归正常生活,却利用接受治疗之机,多次将美沙酮口含带出并贩卖,构成贩卖毒品罪。本案的审理,体现出人民法院惩治麻精药品犯罪的坚定立场,维护了国家对列管药品从严监督的管理秩序。

案例六

依法惩处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犯罪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8月7日出生。

2025年5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邀约康某某拉运货物从昆明前往临沧,由康某某驾驶丰田轿车在前探路,李某某驾驶装运违禁品的小货车在后尾随,当行至耿马县四排山乡政府附近时被抓获,公安民警从康某某驾驶的小货车上查获受国家管制的制毒物品4108.57千克。

裁判结果: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一审宣判后,未上诉、抗诉,案件已生效。

典型意义:本案查获的制毒物品可疑物中含有1-苯基-2-丙酮成分及乌洛托品成分,是制造毒品的重要原料。非法运送此类物品不仅严重侵害社会管理秩序,还严重破坏毒品管理制度。本案的审理,警示广大群众,务必认清制毒物品的危害,自觉抵制相关涉毒违法犯罪活动,严守法律底线,共同营造绿色无毒的社会环境。

案例七

在校学生通过网络购买并寄递入境新型毒品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2年10月23日出生。

2024年2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境外软件联系购买国家管制药品。其在支付毒资后,购买到从日本发货的管制药品10片,并向对方提供了化名、联系电话及地址信息。上述管制药品从日本邮寄入境到达昆明市后,王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取件,后在其住处被抓获,民警在该邮件内查获含有依替唑仑成分的片剂共计10片,净重1.18克。

裁判结果: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一审宣判后,未上诉、抗诉,案件已生效。

典型意义:随着网络技术和物流业的发展,当前毒品犯罪呈现出“网络化、隐蔽化、寄递化”的新特点,增加了司法机关打击毒品犯罪的难度。本案被告人通过境外聊天软件联系卖家,以代号、化名交易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并利用寄递渠道实施跨境邮寄,规避监管,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同时,新型毒品具有较强的伪装性和迷惑性,在校学生因法律意识淡薄、好奇心强、辨别能力不足,容易受网络不良信息诱导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该案对加强学校法治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新型毒品危害,以及提升寄递渠道风险防范意识具有积极示范意义。

案例八

依法严惩非法买卖、持有、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

被告人段某某,女,1966年3月10日生。

2024年,被告人段某某购买罂粟果若干,将一部分泡水服用,另一部分种植于自家住所房顶上。2025年3月8日,公安民警在段某某家的房顶查获罂粟1980株。还查获罂粟果500余克,内含罂粟种子170余克。经鉴定,部分种子尚具萌发能力。

裁判结果: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一审宣判后,未上诉、抗诉,案件已生效。

典型意义:毒品原植物种植是制造毒品的起点,种子获取则是种植的前提。打击涉毒品原植物犯罪对于毒品源头治理、全链条治理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通过对这两类犯罪的依法惩处,从源头上切断毒品供应链条。同时,由于部分中老年群体法律意识淡薄,对毒品原植物的危害缺乏基本认识,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注重惩教结合。本案鉴于段某某平时表现较好,家属和村委会愿意配合并监督,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法院依法对段某某宣告缓刑。充分体现了刑罚惩罚和预防犯罪及犯罪矫治的功能。


开屏新闻记者 柏立诚

一审 孙琴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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