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躲71万元债务,他把房产“贱卖”给母亲,法院判决……
开屏新闻 2026-07-07 22:28:31

签完买卖合同,办完过户,曲靖的周某长舒一口气——他以为自己名下25%的房产份额转给母亲,就能从71万元的执行债务中“金蝉脱壳”。然而,等来的不是安宁,而是一纸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通知。近日,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亲情交易”作出判决:周某获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收到执行“黄牌”

他却偷偷把房子“送”给老妈

2025年,云南曲靖的周某深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早在2021年,他担任股东的建筑公司因拖欠货款,被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裁定须支付某混凝土公司220万余元。公司未主动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于2022年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但事情并未结束。混凝土公司向法院申请追加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周某为被执行人。2025年5月,沾益法院裁定追加周某为本案被执行人。周某不服上诉,同年9月,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时,执行标的额为71万余元。

收到法院文书后,他既不还钱,也不申报财产,而是悄悄“转移”房产。

案件恢复执行后,沾益法院以电子送达方式向周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然而,周某既未履行判决,也未向法院申报个人财产状况。

与此同时,他打起了自己名下不动产的主意——那是一套位于昆明的房产,周某占25%的产权份额,市场价值约15万元至17.5万元。他选择了“最快”的方式:与母亲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将这25%份额作价仅5万元转让给母亲,并迅速办完产权变更登记,产权变为母亲单独所有。

关键的是,母亲并未实际支付任何对价。低价转让、近亲属受让、无真实付款——这一连串操作,指向一个鲜明目的: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法院执行。

自首、退赔、认罪

难逃“拒执”刑事责任

纸终究包不住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周某终于“清醒”,但为时已晚。

案发后,周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全部款项,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

然而,这些“补救”虽减轻了其罪责,却无法抹去其已构成犯罪的事实。

沾益法院审理认为,周某在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明知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负有履行义务,仍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名下房产份额给近亲属,致使生效裁判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综合考虑其自首、履行全部义务、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提醒:

“拒执罪”损害的不仅是胜诉方的合法权益,更是对司法权威的公然挑衅。周某的侥幸心理,把“不履行”升级为“对抗”,最终付出刑事代价。

当前,法院与公安、检察联动协作,对拒执犯罪实行“快侦、快诉、快审”,同时联合信用惩戒、限制高消费、公开曝光,让“老赖”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司法权威不容挑衅,生效裁判必须履行——主动还钱,才是唯一的出路。

“拒执罪”损害的不仅是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对法治秩序的公然挑衅。周某的侥幸心理,将“不履行判决”的错误行为升级为“对抗执行”的刑事犯罪,最终付出了沉痛代价。

当前,人民法院正持续深化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协作联动,对拒执犯罪实行“快侦、快诉、快审”,同时联合信用惩戒、限制高消费、公开曝光等多种手段,让“老赖”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司法权威不容挑衅,生效裁判必须履行。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才是唯一正确的出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开屏新闻记者 蒋琼波 通讯员 李蓓 摄影报道

一审 孙琴霞

责任编辑 易科彦

责任校对 李鸿睿

主编 严云

终审 编委 李荣

新闻爆料热线:0871-64100000   投稿邮箱:ccwbfk@163.com(副刊)   ccwbccsp@163.com(时评)
滇ICP备13000630号-1 滇公网安备5301120200105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3120170005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滇B1.B2-20200070号
未经开屏新闻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本网站法律顾问——云南华度律师事务所
24小时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71-64192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