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交通事引发的争议 交管支队吊销车主驾照引发“民”告“官”
开屏新闻 2026-08-10 22:09:38

一辆货车右转弯时,观察10多米外并没有异常,当时货车时速每小时21公里,已经提前减速转弯。这时,一辆超速行驶的电动车飞驰而来,电动车时速达每小时29公里,导致货车与电动车相撞,骑车的万某摔倒受伤,抢救过程中死亡。货车司机及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后,货车司机取得了家属谅解,检察机关对货车司机刑事部分不予起诉。检察机关向交警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交警部门吊销货车司机的驾驶证。交警部门依据检察建议,吊销货车司机的驾驶证。对此,货车司机不服,将昆明交警支队告上法庭,请求撤销交警部门的吊证行为。近日,官渡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电动车超速行驶撞向货车致死

2025年2月23日下午1点43分左右,王某驾驶一辆轻型厢式货车,沿昆明市云大西路东侧最右侧机动车道,由南向北以约21公里时速行驶到新广丰综合批发市场1号门口处,减速右转弯进入新广丰综合批发市场1号门过程中,遇到一男子(万某)骑着一辆电动车自行车直行,当时,万某骑车时速为每小时29公里,电动车属于超速行驶,导致货车与电动自行车相撞,骑车的万某当场摔倒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机动车一方承担主要责任,电动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
货车驾驶员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警方决定立案侦查。
2025年3月28日,王某被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后,将案件移送官渡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官渡区检察院审查期间,死者家属与保险公司以及货车驾驶员王某之间达成赔偿协议,共计获得80多万元赔偿金,王某得到死者家属的谅解。官渡区检察院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之后,官渡区检察院向交警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对王某不予起诉。之后,检察机关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规定,交警部门应当吊销王某的驾驶证。
交警收到检察建议  吊销货车司机驾照
之后,检察机关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规定,向交管支队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交管部门吊销王某的驾驶证。
交警部门收到官渡区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王某的机动车驾驶证。
王某对交警部门吊证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
经复议后,维持交警部门对王某吊证处罚决定。
吊证司机状告交警管支队
于是,王某将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告上法庭,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王某的代理人认为:交警在办理这期交通事故中,民警存在“一人办案”与“挂名办案”程序违法行为,应当不合法的证据排除。交警在办案过程中,剥夺了王某的申辩权以及对所有在案证据的知情权,直接导致行政机关对于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不具备最基本的合法性。万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时速达到每小时29公里,超过国家标准对电动车时速每小时不超过25公里的规定,万某驾驶的车辆是否属于 “ 电动自行车 ”, 还是属于 “ 电动轻便摩托车 ” 的关键证据缺失 , 万某驾驶的车辆在具体类型的界定上明显存在重大疑点,  导致本案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这一基本事实认定不清, 公安机关本应对该车辆的类别和属性进行鉴定,却未依法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所以,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存在问题,不应当认定王某一方承担主要责任。事故真正的原因并不是王某未注意观察,而是观察之后,在符合安全距离的前提下开始转弯行驶,却因无法预见10多米之外的万某骑行车辆超速行驶,才导致两车相撞。所以,交警部门不应当吊销王某的驾驶证。
依据检察建议吊销驾驶证
原告提出违反程序、相关证据应当排除、事故责任认定存疑及电动车是否需要进行鉴定等问题。对此,交警部门答辩认为:交警部门侦查完毕后,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见机关对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审查,民警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刑事案件办理程序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存在非法证据,也不存在程序违法等问题。对事故责任认定,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时,原告并没有提出异议。万某骑行的电动车有登记备案,属于电动车自行车,并不是轻便摩托车。
交警部门认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的规定,也就是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对王某作出吊证决定的。
对此,王某的代理反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规定: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该发条规定是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并吊销驾驶证。本案中,并没有生效的法律文书对王某进行刑事定罪,而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即便王某在检察机关签了认罪认罚,认定一个人是否构成犯罪,只有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而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并不是生效的刑事判决书,交警部门不能依据这份检察建议,就吊销王某驾驶证。
交警部门的代理人认为: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在检察机关审查期间,王某在检察机关认罪认罚,检察机关才决定不予起诉的,检察机关检察建议吊证,交警部门作出吊证决定,并没有违法。
案件争议较大,本案将择日宣判。


开屏新闻记者   柏立诚
一审    何晓宇
责任    李强
责任校对   左学佳
主编    何晓宇
终审    编委    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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