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中院发布7起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开屏新闻 2026-08-14 20:45:28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全国生态日的设立,为全社会凝聚生态共识、践行绿色理念、深化生态治理提供重要载体。值 “8・15” 第四个全国生态日即将到来之际,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发布一批典型案例,内容涵盖森林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水资源开发利用、碳汇交易、林地生态修复监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污染环境防治等重点领域,生动展现各地推进生态治理的实践成效与创新探索。本次发布旨在以典型引路、以案促治,引导各地学习借鉴先进经验、补齐治理短板,持续厚植生态优势、激活绿色发展动能,携手共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美红河。

案例一:摒弃明火祭扫陋习,厚植边疆绿水青山

2024年4月3日,李某扫墓焚烧香纸,不慎引燃坟旁干草。李某仅简单处置火情,未彻底扑灭明火,亦未报警求助,便擅自离开现场,最终火势蔓延引发重大森林火灾。经鉴定,火灾过火总面积31.6127公顷,其中有林地31.448公顷,林木损失458863元。同年4月14日,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系初犯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遂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四年,作案工具打火机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本案系清明祭扫引发森林火灾的典型案例,对规范野外用火行为、强化生态司法保护具有重要示范意义。红河州山地林区广袤、生物多样性富集,承载筑牢国家西南生态安全屏障重要责任。长期以来,山区群众祭祖扫墓使用明火祭扫是引发森林火灾主要诱因,“烧纸钱”“放鞭炮”等传统陋习屡禁不止,根源在于少数个人存在侥幸心理。本案明确了传统民俗不能成为违法免责事由,过失引发重大生态损害必追责的司法导向,有力破除“祭祀用火不担刑责”的错误认知,引导群众摒弃林区焚纸、明火祭祀等陋习,树立“文明祭扫、安全用火”的现代理念,充分彰显了司法机关守护全州森林资源,保障哈尼梯田、大围山等重要生态空间安全的坚定决心。
案例二:兰生幽谷当知珍爱,法护青山不容妄侵
文某曾因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两次上山非法采挖野生兰草15株,另向他人收购野生兰草1株,后在花鸟市场售卖时被查获。经鉴定,涉案16株兰草中,有春兰、建兰、蕙兰、豆瓣兰等,均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文某无视国法,非法采挖、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16株,情节严重,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文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随案作案工具销毁,涉案兰草由森林公安依法处置。
典型意义:本案系严惩非法破坏野生植物资源、守护边疆生物多样性的环境资源典型案例。红河州位于祖国西南边陲,依托哀牢山、无量山余脉及独特的热带、亚热带季风气候,生物多样性资源禀赋突出,野生兰科植物是本地珍贵的特色生态资源与绿色瑰宝,也是维护区域森林生态平衡、涵养水源、筑牢西南生态安全屏障的关键要素,受国家法律严格保护。根据现行有效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2021版)》,除兔耳兰以外,野生兰属(所有种)全部物种列入国家二级保护;其中美花兰、文山红柱兰升级为国家一级保护。本案清晰厘清法律边界,明确野生兰花并非普通花草,任何非法采挖、收购、交易行为均需承担刑事责任,警示社会公众野生兰草都受法律严格保护,切莫触碰法律红线。
案例三:守护哈尼梯田水脉,明晰村寨取水边界
甲、乙、丙三个村小组及长期共用同一水源,历史上通过木刻分水方式分配水源,甲村享有一半水源用于农田灌溉与生活用水;乙、丙两村享有另外一半水源拥有农田灌溉与生活用水。后因气候、海拔、人口等因素,原有分水方式难以满足乙村的生活用水需求。2019年,当地政府实施村民饮用水工程,准许乙村在分水点上游铺设管道接引支流用于生活用水。甲村亦有其他水源供生活饮用。甲村认为上游取水致使下游水源减少,农田灌溉用水不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村停止上游截流引水、恢复原有分水方式,并赔偿农田缺水造成的经济损失。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水流属于国家所有,甲、乙两村均不享有独占水源、排除他人合理用水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具有优先保障地位。甲村自身有饮用水源,乙村取水用于生活饮水具备优先顺位,且系政府支持的民生饮水工程,具有合法性与必要性;同时甲村未能举证证实因截水造成的经济损失金额,最终判决驳回甲村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系红河哈尼梯田片区极具代表性的跨村民小组取水权纠纷,聚焦山区村寨传统分水习俗与现代用水权益的冲突化解,是司法守护梯田农耕文明、平衡民生保障与生态保护、助力边疆民族地区基层治理的典型范例。哈尼梯田作为世界文化遗产,孕育了“木刻分水”“沟渠共用”等民间用水惯例。随着社会发展,传统分水模式难以满足当地群众基本生活需求,水源矛盾日益凸显。本案中,高位村寨缺乏稳定生活饮用水,政府建设引水工程保障村民基本生存权益,不构成对低位村寨传统灌溉权的侵权。同时判决未否定“木刻分水”传统习俗的价值,而是引导各方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的原则,统筹好梯田灌溉保护与生活饮水安全。本案兼具生态、法治与民族团结价值,既守护了哈尼梯田农耕文明,又规范了水资源利用秩序,引导群众在法治框架下合理用水、和睦用水,有效化解矛盾,助力边疆地区民族团结、生态保护与乡村绿色发展深度融合。
案例四:碳票代偿修复生态,司法助力绿色发展
2015年至2020年期间,李某在未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入石屏县某集体林地内砍伐林木栽种杨梅。经鉴定,涉案林地面积1.6992公顷,被伐胸径5厘米以下阔叶幼树4762株,地类为有林地,林种为防护林,主要树种为阔叶树、云南松,造成森林碳汇储量损失33.43tCO₂e。案发后李某经民警通知主动到案,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李某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以认购“屏邑碳票”方式替代履行生态修复义务。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违反森林保护法律法规,无证滥伐防护林地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结合李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在法院调解下,李某与公益诉讼起诉人自愿达成协议,由李某认购“屏邑碳票”价值1203.48元,替代履行森林碳汇储量损失33.43tCO₂e的生态修复责任。该调解协议经依法公告、审查,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
典型意义:传统涉林刑事案件多采取原地补植复绿的修复方式,但受山区立地条件、气候环境、后期管护、林木生长周期等现实因素制约,常存在修复周期长、落实难度大、修复成效不稳定等问题,难以全面、精准弥补毁林行为造成的生态损害。本案突破传统修复路径,精准对接石屏县本土独创的“屏邑碳票”碳汇计量与交易机制,对滥伐林木造成的碳汇损失进行量化评估,将无形的森林固碳生态价值转化为可量化、可交易执行的民事赔偿责任,构建起“生态损害—价值量化—碳汇修复”的完整司法闭环。本案秉持惩治犯罪、修复生态、警示教育三位一体的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刑事处置层面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在公益诉讼修复层面,创新适用碳票认购替代性修复方式,有效破解山区林地生态修复的现实难题,提升生态修复质效,为深化生态司法创新、助力“双碳”目标落地、筑牢滇南生态屏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五:强化林地修复监管,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2022年9月至2023年4月,邓某等人在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屏边县白河镇某区域挖取砂石,毁坏国有林地3.6亩,其中包含国家级公益林,造成林地地表砂石裸露、水土流失,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屏边县人民检察院向屏边县林草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推进林地生态修复。屏边县林草局收到检察建议后,责令邓某停止违法活动,立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恢复植被。邓某缴纳罚款后,未按期完成生态修复。屏边县林草局作出催告后,邓某栽种苗木、播撒草种,暂时无法确定修复成效。屏边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屏边县林草局未全面履行生态修复监管职责,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屏边县林草局继续履行林地生态修复监管职责。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屏边县林草局负有森林资源监督管理、督促生态修复的法定职责。该局虽开展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但案件办理、跟踪督促存在不及时问题,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林地修复达到法定标准。遂判决:屏边县林草局按期履行案涉被破坏林地生态修复保护监管职责,确保修复工作符合省级林业植被恢复相关规范标准。
典型意义:本案作为林地生态修复监管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精准破解修复监管痛点,为全州林草资源规范化、全周期保护提供了司法指引。本案裁判清晰界定了林业部门的履职边界,林业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当事人完成初步复绿,不等同于生态修复履职完毕。针对受损林地,林业部门须履行持续性监管职责,全程跟踪督导修复进程、严格核验植被恢复质量与生态修复实效,直至受损林地生态功能完全恢复,有效压实生态环境损害“应修尽修”的法定责任。同时,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司法监督效能,通过司法监督倒逼林业部门转变“重处罚、轻修复”的传统模式,建立起“查处—修复—跟踪—验收”的全流程监管机制,实现对林地破坏的及时查处、严管修复、彻底根治的全程闭环。
案例六:严守矿产开发边界,护航矿山生态修复
弥勒市某矿业公司持有铁矿采矿许可证,许可有效期自2009年4月21日至2018年4月21日。2010年因市场原因该公司停产,矿区堆放着铁矿开采期间伴生石料。2024年11月,该公司将矿区内堆放的300吨石料外运并销售。弥勒市自然资源局经调查、听证等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认定该公司未取得石料采矿许可擅自销售矿产品,责令停止违法开采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600元并处罚款1080元。该公司不服,认为石料系采矿伴生尾矿,外运石料属于履行矿山复垦义务,有权综合利用自行处置,无须另行取得石料采矿许可,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某矿业公司采矿许可开采矿种仅为铁矿;矿山开采过程中产生的砂石料处置,应当遵循自然资源管理规范,优先满足矿区内部修复利用,剩余石料须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处置,该公司无权私自对外售卖。案涉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判决驳回该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红河州境内分布大量历史遗留矿山、中小型金属矿山,不少矿山企业存在“主矿开采产生的废石、石料可以随意外销”的认知误区。本案发生于矿产资源与山地生态叠加区域,处置得当对规范辖区历史停产矿山固废、尾矿资源管理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通过法院裁判,厘清金属矿山伴生石料处置边界,明确矿山企业即便合法开采主矿产,也不得私自对外销售剥离、开采产生的砂石料等附属产品。本案有效引导矿山企业树立合规意识,推动矿山石料资源化利用纳入规范化渠道,兼顾矿产资源保护与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助力矿产有序开发和生态保护,进一步筑牢滇南山地生态安全屏障。
案例七: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刑民协同修复生态
2017年至2018年,金某、李某为谋取不当利益,明知未获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仍与他人签订合作协议,提供场地设备,在厂区内非法冶炼废铅板。项目期间购进废铅板5000余吨,冶炼所得铅锭对外销售,经营收入6600余万元。非法冶炼行为造成厂区周边土地重金属铅、汞严重超标,共计21.47亩土地遭受污染,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合计953.3486万元。案发后,二人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案件审理中,李某某全额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鉴定费用,主动退缴赃款;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金某、李某违反国家规定,无资质伙同他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综合二人系从犯、认罪认罚、积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等情节,依法判处金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对涉案赃款依法予以没收、继续追缴。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经法院主持调解,二人连带承担全部生态损害赔偿修复相关费用,现已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红河州作为滇南生态屏障,矿产资源丰富,但部分区域的重金属污染问题,是生态修复的重点难点。本案是红河州环资审判领域刑民一体化协同治理的典型案件,坚持惩治犯罪与生态修复并重,打破“重刑责、轻修复”传统模式,同步推进刑事追责与民事赔偿调解,督促侵权责任人支付近千万元生态修复赔偿金,压实“谁污染、谁治理”责任,实现损害担责、修复赔偿双同步,防止生态利益持续受损。


开屏新闻记者   柏立诚   通讯员   陆瑞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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