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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链条打击涉烟违法活动的意见》(国办发〔2025〕4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市场监管,严厉打击涉烟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努力构建良好的卷烟市场秩序,现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涉烟违法线索,特通告如下:
一、征集线索范围
(一)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假烟、走私烟、空管烟、雪茄烟、电子烟等烟草制品。
(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无证运输、无证批发(零售)卷烟、雪茄烟等烟草制品。
(三)非法制造、拼装、销售、运输、储存烟草专用机械。
(四)非法印制、销售、使用他人卷烟、雪茄烟等烟草制品注册商标标识。
(五)非法收购、运输、储存、经营烟叶烟丝。
(六)非法生产、销售、进出口、运输、储存烟丝、复烤烟叶、卷烟纸、烟用丝束、滤嘴棒、电子烟烟用烟碱、雾化物、空烟管等原辅料。
(七)利用互联网平台、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电子烟。
(八)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电子烟。
(九)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涉烟违法行为。
二、举报线索有奖
欢迎广大群众对以上涉烟违法线索进行举报,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根据举报查获假冒伪劣或走私的卷烟、加热卷烟、雪茄烟等,按照以下标准计算:
1. 假冒伪劣或走私的卷烟、加热卷烟,以600元/万支或12元/条(每条200支)为基准计算,或以货值金额的5%为基准计算,举报费折算后不超过600元/万支或12元/条(每条200支)。
2. 假冒伪劣或走私的雪茄烟,以600元/万支为基准计算,或以货值金额的6%为基准计算,举报费折算后不超过600元/万支或12元/条(每条200支)。
以上假冒伪劣或走私烟案件,计算奖励金额不高于实物货值金额。
(二)根据举报查获真品卷烟、雪茄烟、加热卷烟,按照以下标准计算:
1. 真品卷烟、加热卷烟,以600元/万支或12元/条(每条200支)为基准计算,或以货值金额的5%为基准计算。
2. 真品雪茄烟,以货值金额的6%为基准计算。
以上真烟案件采取罚款处理的,计算奖励金额不高于罚款金额。
(三)根据举报查获电子烟,按照以下标准计算:
1. 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以货值金额的2%为计算基准,单起案件最高不超过1万元。
2. 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以货值金额的2%为计算基准,单起案件最高不超过1万元。
3. 电子烟商标标识:假冒电子烟的商标标识(仅限纸质印刷品)每吨1200元,单起案件最高不超过1万元。
以上电子烟案件采取罚款处理的,计算奖励金额不高于罚款金额。
(四)类烟产品计算基准:类烟产品按照罚没款金额的10%计算举报奖励。
(五)举报查获制烟原料的案件,烟叶(原烟、片烟、烟梗)、再造烟叶、复烤烟叶按1500元/吨计算举报费;烟丝(叶丝、梗丝、膨胀烟丝)按3000元/吨计算举报费。
(六)举报查获制烟辅料的案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水松纸、铝箔纸、条盒商标标识、小包商标标识等物品,统一按照10000元/吨标准计算举报费。
(七)举报查获制假烟机设备的案件,根据国家局烟机设备名录及专家评审意见,按照YJ13/14卷烟机、YJ21/22/23接嘴机及同类型卷接设备等大型设备每台3万元,小型设备每台1万元,电动简易设备每台2000元计算举报费。
(八)举报查获烟草种子的刑事案件,以每个案件5000元的标准计算举报费;查获烟草种子的行政案件,以每个案件1000元的标准计算举报费。
补充说明:
1. 单案奖励上限:单起案件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查获卷烟5000万支以上或货值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案件,可超过100万元上限。
2. 本通告所称货值金额,以发展和改革部门价格认定结果为准。
3. 其他未罗列的举报奖励标准,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举报奖励规定执行。
4. 如举报奖励标准发生变化,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在行有效的举报奖励政策为准。
三、举报联系方式

四、保密措施
受理机关将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依法保障其各项权利;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维护烟草市场秩序、打击涉烟违法是全社会共同责任,望群众积极提供线索,共筑健康有序安全的烟草市场。
特此通告。
(昆明市公安局 昆明市烟草专卖局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4日联合发文)
来源 昆明警方发布
责任编辑 易科彦
责任校对 吕世成
主编 武熙智
终审 编委 李荣
滇公网安备530112020010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