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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民事审判法官,手中的每一卷卷宗,都藏着事实的褶皱与法律的尺度。今年,刘淑平作为合议庭成员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案件从一审“无遗产可偿”的败诉结论,到二审厘清代际继承关系、明确遗产范围,最终依法改判,让一笔看似即将核销的贷款重新有了清偿路径,也让我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了更具象的体会。

一笔人逝债留的惠农贷款
案件要从几年前说起。某县一名村民因生产经营周转需要,向该县某银行分两笔申请了共计16万元的惠农信用贷款,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按半年结息、到期还本,并明确了利息、逾期罚息及复利的计算标准。2024年,这名借款人因病去世,此时贷款尚未到期,16万元本金及剩余利息均未结清。
借款人离世,债务不能随之“一笔勾销”。银行梳理不良债务时,找到了借款人的三名法定继承人——年过八旬的老母亲、儿子与女儿,要求三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贷款。协商未果后,银行将三人起诉至当地基层法院。
一审庭审中,三名被告均当庭出具书面声明,明确表示自愿放弃继承借款人的遗产,并称借款人生前未留下任何有价值的财产。法院依职权查询了借款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与银行账户,均未发现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可供执行财产;同时银行提交的一份共同还款承诺书,因签字真实性存疑、又未申请司法鉴定,无法证明借款人之子构成债务加入。最终,一审法院以继承人放弃继承、无证据证明存在遗产为由,判决驳回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无遗产”背后的事实盲区
收到上诉案卷时,我通读了一审卷宗:继承人明确放弃继承,债务人名下无登记财产,债权人举证不能,驳回诉请似乎于法有据。但银行上诉状里的一处细节,却让我停下了目光——上诉理由中提到,当地某乡村有一处住宅,与借款人家庭存在关联,一审法院却未对该房屋的权属流转进行全面核查。
在农村地区,家庭财产往往没有清晰的分割登记,祖辈共建、亲属共有的房产大量存在,“登记在谁名下就是谁的遗产”,很多时候并不是事实的全部。带着这个疑问,合议庭将案涉房屋的权属与继承关系列为二审核心核查重点。
我们很快查清了房屋的权属,这栋房屋原登记在借款人的父母名下,属二老共同共有,产权清晰。但一条关键的时间线浮出了水面——借款人的父亲已于2023年去世,而借款人本人2024年才离世。父亲先于儿子去世,这意味着借款人作为法定继承人,在父亲去世时就已经取得了该房屋中对应份额的继承权。
这份尚未分割、也未过户到借款人名下的财产权益,恰恰属于借款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也就是法律意义上的遗产。一审仅查询了借款人个人名下的登记财产,却未向前追溯家庭财产的代际继承流转,遗漏了这部分关键的遗产范围。

放弃继承不等于消灭遗产
庭审中,被上诉人一方仍反复强调,三人早已书面放弃继承遗产,因此不该承担任何还款责任。这也是本案最核心的法律争议——继承人放弃继承,是否就能直接否定遗产的存在,让债权人的诉求彻底失去权利基础?
合议庭经评议后明确了裁判思路。首先,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但这一规则的内涵是继承人无需以自身固有财产偿还债务,而非“遗产就此消失”。遗产是客观存在的财产权利,债权人始终有权就遗产本身主张清偿。
其次,案涉房屋中属于借款人父亲的份额,在其父亲去世后已由借款人依法继承,属于借款人的遗产范畴。三名被告作为借款人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即便放弃继承,也负有配合债权人在遗产范围内实现债权的义务,不能以“放弃继承”为由阻碍债权人对遗产行使权利。
而对于双方争议的“债务加入”问题,因银行最终撤回了笔迹鉴定申请,无其他证据佐证共同还款承诺书的真实性,合议庭对该部分上诉请求未予支持,守住了“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底线。

一份有温度也有尺度的判决
最终,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作出改判:确认银行对借款人享有的16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债权,以借款人继承其父亲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为限,由三名继承人配合进行清偿;一、二审诉讼费用也从遗产中优先支付。
判决生效后,银行的代理律师特意来到法院,送来一面印着“办案细致,工作严谨”的锦旗。他说,一审败诉后银行几乎已经做好了坏账核销的准备,提起上诉更多是走完法定程序,没想到合议庭能主动深挖财产线索,厘清了层层继承关系,让这笔贷款有了回款的可能。
在刘法官看来,这只是法官的本职。金融债权关乎地方金融秩序,而遗产认定常常嵌套在复杂的家庭财产关系中。当事人举证能力有强弱之分,金融机构难以深入核查债务人的家庭财产流转,这就需要法官主动发挥司法能动性,不能只停留在“当事人提交什么就审什么”的书面审理里,要走到事实的深处,把财产的来龙去脉查清楚。
法槌落下的声音很轻,但每一份判决都承载着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既要保护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法定权利,防止无端加重亲属的债务负担;也要防止因“放弃继承”回避遗产范围内的清偿责任,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在二者之间找准法律的平衡点,做一名细心的“事实挖掘者”,就是对公平正义最朴素的践行。
通讯员 刘淑平
一审 孙琴霞
责编 柏立诚
责任校对 左学佳
主编 孙琴霞
终审 编委 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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