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里   一个黑网兜从天而降……
开屏新闻 2026-09-03 20:27:38

近日,昆明一小区内一团包裹着花盆底、碎木板等杂物的黑网兜突然“从天而降”,砸中停放在楼下的一辆轿车,造成车身侧面轻微凹陷,所幸未造成人员受伤。

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太家河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后,民警辅警迅速赶到现场处置,经核查,很快便锁定居住在5楼的违法行为人杨某。经询问,杨某对高空抛物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据杨某交代,当天她清理家中杂物时,因嫌搬下楼丢弃麻烦,便将整袋杂物直接从5楼抛下,让在1楼的丈夫接手后扔进垃圾桶。不料垃圾落地后反弹,弹到了旁边的车辆,最终民警对杨某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为图一时方便绝不是高空抛物的借口。“头顶”安全,关乎生命,高空抛物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它不只是道德层面的问题,更是明确的违法犯罪行为。
高空抛物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五项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警方提醒:高空抛物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请广大市民群众从自身做起,不高空抛物,不给公共安全制造隐患,共同维护“头顶上的安全”。


开屏新闻记者   柏立诚  
一审    孙琴霞
责编    李强
责任校对   左学佳
主编    孙琴霞
终审   编委  李荣

新闻爆料热线:0871-64100000   投稿邮箱:ccwbfk@163.com(副刊)   ccwbccsp@163.com(时评)
滇ICP备13000630号-1 滇公网安备5301120200105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3120170005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滇B1.B2-20200070号
未经开屏新闻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本网站法律顾问——云南华度律师事务所
24小时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71-64192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