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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
小刚与小芳于2024年10月23日登记结婚,2024年10月25日,小刚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将自己婚前所有的房屋添加了小芳的名字,登记为房屋的共有人。该房屋系小刚婚前个人出资购买并装修,建筑面积157㎡,房屋买价85万元,装修花费约40万元。该房屋现由小刚居住。该房屋所在小区的二手房价格目前在4600元每平方米左右。
2024年12月,双方生育了一对双胞胎儿子。2025年2月,双方发生争吵,小芳出走与小刚分居。2025年12月,小芳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分割该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由小刚婚前个人出资购买并装修,房屋现由小刚居住,判决确认房屋归小刚所有。同时考虑到二人婚姻关系维持了一年多时间,共同生育了两个小孩等因素,参照房屋现市场价值,酌定由小刚补偿小芳15万元。
法官说法:案涉房屋系小刚婚前购买并装修,结婚后小刚自愿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将房屋添加了小芳的名字,应当视为双方通过变更登记达成房屋共有的合意,属于夫妻对房屋归属的重新约定,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应当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因该房屋登记为两人共同共有,并未对各自享有的份额进行约定,若按照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对房屋进行平分,即各占50%的份额,显然有失公允。法院最终根据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孕育共同子女等因素,结合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由男方补偿女方15万元。
来源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法治日报
责任编辑 吕世成 严云
责任校对 杨飏
主编 严云
终审 编委 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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