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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安乐死案件调查委员会近期发布报告披露,去年12月,一名将近2岁的幼儿在医生协助下离世。这也是荷兰修订法律、将安乐死适用范围拓展至1至12岁儿童后,出现的首例相关案例。
报告首次公开了这名患儿的情况:孩子属于26周极度早产,伴随脑损伤、视力障碍,确诊癫痫痉挛综合征。虽然年龄接近2岁,但发育水平仅相当于约6周婴儿。
相比病症本身,患儿父母的选择引发巨大争议。先后有两名独立评估医生认为,孩子并未持续承受无法忍受的痛苦,建议优先采用药物与姑息治疗方案。直到患儿父母找到第三名医生,才获得实施安乐死的许可。该案例也在荷兰社会掀起广泛讨论。
“痛苦无法忍受” 存争议
两名医生曾持反对意见
6月22日,荷兰卫生、福利和体育大臣索菲・赫尔曼斯向议会二院提交年度报告,披露调查委员会收到首例1至12岁儿童生命终结的报备。出于隐私保护,当时并未公开患儿年龄与病情。
9月发布的委员会调查报告认定,执行操作的医生在整个流程中做到了“审慎尽责”,报告还原了事件决策经过。报告提到,癫痫病症让患儿烦躁难安、经常无法入睡,肺部积痰,呼吸与吞咽存在困难,抗癫痫药物治疗效果不佳。
父母提交安乐死申请后,两名独立医生先后对患儿进行评估,确认病情不可逆,但二人一致判断,患儿不存在持续性、无法忍受的剧痛。报告写明:“癫痫会带来明显不适,但癫痫发作并非持续状态。”两名医生建议更换姑息疗法与药物方案来控制症状。
患儿父母没有采纳该治疗建议,转而寻求第三位医生评估。这名医生判定,患儿的痛苦已经无法通过其他合理方式缓解,支持实施安乐死。随后患儿被注射镇静剂,结束生命。
不少医学界人士对此提出质疑:一名并非处于濒死状态的残疾幼儿,为何能够获准安乐死。批评观点认为,父母放弃了原本可以减轻孩子痛苦的姑息治疗方案。
2024年修法,补齐儿童安乐死法律空白
荷兰是全球首个安乐死合法化国家,相关法律自2002年起生效。比利时的相关立法更为激进,2014年就取消安乐死年龄限制,并在2016年完成全球首例未成年人安乐死。
而荷兰旧法曾存在特殊空白:新生儿可依据“格罗宁根议定书”实施安乐死12岁以上未成年人也适用安乐死规则,但1至12岁年龄段没有对应的法律安排。在此之前,该年龄段重症儿童只能接受姑息镇静,或是撤除营养、水分,历经数周自然走向死亡。
2024年荷兰完成修法,填补了这一法律空缺。新法规定,为1至12岁儿童实施安乐死必须同时满足严格条件:身患绝症、承受无法忍受且无好转希望的痛苦、没有其他合理治疗手段、父母同意、由独立医生出具评估意见,五项条件缺一不可。荷兰政府当时预估,全国每年大约仅有5至10名儿童符合上述标准。
从程序上来说,安乐死在荷兰仍属于犯罪行为,仅在完全满足法定条件时免于追责。每一例安乐死案件都必须上报调查委员会审核,之后移交检察机关独立核查。本案经过4名检察官复核,最终认定涉事医生没有违法行为。但这套程序层面的合规结论,依旧无法平息公众舆论对于患儿父母决定的质疑。
来源 红星新闻
责任编辑 易科彦
责任校对 吕世成
主编 严云
终审 编委 李荣
滇公网安备530112020010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