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网
热点新闻
春城晚报全网矩阵
微博号:
视频号:
其他号:
为持续打击整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行刑衔接”,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切实维护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和安全稳定大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安厅联合公布5起非法采矿典型案例。
大理云龙某矿业有限公司、翁某某等人非法采矿案
2024年8月,大理州云龙县公安局根据县自然资源局移交线索发现,2019年9月至2024年8月期间,云龙县某矿业有限公司在大理州云龙县某镇,存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砂岩、花岗岩并销售,以及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超越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开采砂岩、花岗岩并销售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依法立案侦查。2026年8月,大理州云龙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云龙县某矿业有限公司犯非法采矿罪,判处罚金40万元;依法判决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翁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二年有期徒刑,并处8万元罚金;依法判决该公司股东李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一年零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6万元罚金;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共计200万元。
玉溪华宁李某某等人非法采矿案
2025年5月,玉溪市华宁县公安局根据县自然资源局移交线索发现,2024年10月至2025年4月期间,李某某、鲁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种植农作物为掩饰,伙同朱某某、杨某某、汤某某等人,在玉溪市华宁县某镇盗采磷矿并销售,已涉嫌犯罪,依法立案侦查。2026年7月,玉溪市华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某、鲁某某、朱某某、杨某某、汤某某等12人犯非法采矿罪,判处八个月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0.6万元至15万元不等罚金;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共计12.3万元。
昆明官渡李某甲等人非法采矿案
2025年5月,昆明市公安局环食药侦支队在工作中发现,李某甲、屠某、李某乙、侯某某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昆明市官渡区某街道一仓库内,以平整场地为掩饰非法开采铝土矿并销售,已涉嫌犯罪,经自然资源部门技术支撑,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2026年5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李某甲、屠某、李某乙、张某某等4人犯非法采矿罪,判处一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1万元至4万元不等罚金;依法判决侯某某、黄某某等6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十一个月至二年零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0.3万元至1.3万元不等罚金;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共计11.62万元;依法判令相关涉案人员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共计476.12万元。
玉溪通海杜某某等人非法采矿案
2025年7月,玉溪市通海县公安局根据县自然资源局移交线索发现,2025年1月,杜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张某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他人在玉溪市通海县某镇非法开采天然石英砂并销售,已涉嫌犯罪,依法立案侦查。2026年3月,玉溪市通海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杜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张某等5人犯非法采矿罪,判处八个月至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1万元罚金。自然资源部门对参与非法采矿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6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00元至2900元不等的行政处罚。
红河元阳高某某等人非法采矿案
2025年11月,红河州元阳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2025年1月至2025年11月,高某某、曹某某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杨某某、侯某某、田某某等13人在红河州元阳县某乡盗采金矿并提炼成黄金销售,已涉嫌犯罪,经自然资源部门技术支撑,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2026年4月,红河州元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高某某等3人犯非法采矿罪,判处一年至一年零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0.5万元至1.5万元不等罚金。2026年6月,红河州元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曹某某等4人犯非法采矿罪,判处二年零三个月至三年零一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2.5万元至3万元不等罚金;依法判决杨某某、侯某某、田某某等10人犯非法采矿罪,判处九个月至二年零一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0.5万元至2.2万元不等罚金;依法追缴曹某某、田某某等6人违法所得共计31.96万元。
以案释法
本次公布5起非法采矿典型案例,违法主体既有个人,也有矿业公司,不法分子作案手段隐蔽,有的以平整场地、种植农作物掩盖盗采矿产资源,有的团伙分工作案,还衍生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关联犯罪。
面对手段日趋隐蔽、情形更为复杂的非法采矿活动,近年来自然资源部门与公安机关持续强化“行刑衔接”,凝聚执法合力。自然资源部门全面排查梳理涉刑违法线索,规范移送公安机关,同步提供检验鉴定、现场勘测等专业技术支撑;公安机关快速响应、及时立案侦查,共同构建线索移送、技术赋能、精准打击的执法闭环。
2025年7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开采须取得采矿权、办理采矿许可证,无证开采、越界开采均属于违法行为。上述案例警示,任何假借生态修复、土地整理、农业种植等工程项目名义实施非法采矿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制裁。云南省将持续严厉打击私挖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深化行刑衔接,实施全链条整治,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相关线索,共同守护矿产资源与生态安全。
来源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 何丹
责任校对 杨飏
主编 孙琴霞
终审 编委 张大升
滇公网安备530112020010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