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昆明3男子在微信朋友圈煽动转载一篇文章后,被告了……
首页2021-01-26 19:06

很多人喜欢每天在微信发几个朋友圈,虽然朋友圈能表达你此时此刻的心情和想法,但是不能随意发表一些诋毁别人的信息和文章,否则会构成侵权。1月25日,在昆明中院通报的精品案例中,3名男子作为昆明某餐饮公司旗下豆花米线加盟商,加盟后感觉并非事先想象的那么好,在某自媒体上看到诋毁该餐饮公司文章,3人在朋友圈转发,还号召朋友转发。当自媒体上的文章被删除后,他们拿出先前的截图,又开始在朋友圈里转发,该餐饮公司一怒之下将3人告上法庭。经盘龙法院审理后,判决3人构成侵权,赔偿维权造成的损失,还要书面赔礼道歉。这个案例典型,被评为2020年度精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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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某米线店后

3人朋友圈转发诋毁“东家”

几年前,赵某、乔某、周某加盟昆明某餐饮公司做豆花米线连锁店,加盟后,觉得做这个品牌的米线店并非事先想得那么好。他们在自媒体上看到吐槽这家餐饮公司的文章后,2018年12月30日,赵某、乔某和周某(乔某的女婿)3人开始在微信朋友圈转发《我的老昆明情怀却陷入餐饮加盟骗局》,文章内容在某自媒体上刊发,他们还号召朋友相互转载,对昆明某餐饮公司的名誉权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昆明某餐饮公司看到后,与刊发的自媒体交涉后,删除了文章。

2018年12月31日,赵某、乔某和周某3人看到文章被删,他们事先对文章内容进行了截图,以截图的形式再次发布朋友圈,号召朋友转载。为此,昆明某餐饮公司终止了合作关系。

于是,昆明某餐饮公司将赵某、乔某和周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万余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赵某、乔某、周某辩解:他们的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自媒体上的文章并不是他们写的,他们是加盟商,看到这篇文章后,才进行转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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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龙法院

认定3名被告构成侵权

盘龙法院审理认为,从案涉文章来看,标题中的“加盟骗局”“终将溃败于外姓人之手”;内容中的“究竟谁才正宗”“还有较高的物料费加盟费”“人力支持匮乏,管理失控,后续服务跟不上”“门店运营资金被侵占”“没有注册或者投资任何工厂”“加盟店收入预测”“从2016年至现在刚好3年,已经关了10多家门店”“有人说‘上千个加盟品牌我居然选了一个最坑的’”“有人说‘这辈子最倒霉的一件事就是加盟了xxx’”等等,这些标题和文章内容,从一个正常人认知的角度来衡量,确实可导致昆明某餐饮公司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

其次,赵某、乔某是昆明某餐饮公司的加盟商,周某是乔某女婿,一是对昆明某餐饮公司各方面情况必然较为熟悉,二是他们的微信朋友圈读者有相当部分的餐饮行业人员,在并没有相应证据证明上述文章内容有足够依据的情况下,在转载案涉文章的过程中,并未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三是3名被告在转发案涉文章的同时,都留言希望读者进行转发;在昆明某餐饮公司发现3名被告转发,与相关媒体交涉停止了该文章内容的访问后,3名被告再次以截图的方式发布了案涉文章内容,并留言希望更多人看到。3名被告在案涉文章链接不能访问的情况下,应当意识到文章内容存在问题,不宜再进行转发,但3名被告仍然截图转发朋友圈,主观上希望扩大案涉文章的影响范围、加重昆明某餐饮公司的负面评价程度。3名被告转发案涉文章及发布截图的行为,足以导致昆明某餐饮公司社会评价降低,名誉权受损,构成侵权。

盘龙法院审理认为,庭审中双方虽确认3名被告的微信朋友圈已经看不到侵权文章及截图,但3名被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进行了删除,因此,3名被告应该停止侵害昆明某餐饮公司名誉权的行为,删除微信朋友圈转载的侵权文章及截图。对于其他网络媒体平台发布的侵权文章,并非3名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3名被告的侵权行为,应该以一定方式向昆明某餐饮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法院确定3名被告需以书面形式向昆明某餐饮公司赔礼道歉。

关于昆明某餐饮公司主张因名誉受损造成的损失10万元,因昆明某餐饮公司并没有提交造成该损失的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昆明某餐饮公司主张的公证费3000元,律师费5000元,这两项费用属于昆明某餐饮公司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并提交了相应发票佐证,法院予以支持。

于是,盘龙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赵某、乔某、周某立即停止侵害昆明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名誉权,删除其微信朋友圈转载的侵害昆明某餐饮公司名誉权的文章及截图;赵某、乔某、周某向昆明某餐饮公司书面赔礼道歉(书面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查确认;如果赵某、乔某、周某拒不履行本项判决确定的义务,法院将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该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赵某、乔某、周某负担);赵某、乔某、周某连带支付昆明某餐饮公司公证费3000元、律师费5000元。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柏立诚

责任编辑 袁熙

校对 朱咏梅 朱丽

编审 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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