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事情么就算了嘛,都是罗平人,谁不认识谁呀。”
“退回去,你不是当事人,和你没有关系,我们执行公务,你不要阻碍我们执行公务,请不要影响我们执法……”
“一次警告你,二次警告你,请你配合,请你站好。”
“我就是不站好,我为什么要过去,我在这里,你敢不敢过来?”
……
2021年2月25日晚,曲靖市罗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肖娴带领执勤人员在二堡厂花园路段开展路检路查。
当天20时40分左右,一辆车牌号为云DC***2的二轮摩托车驶入查缉区域,驾驶人与同乘人员均未佩戴安全头盔,民警发现驾驶人刘某有饮酒后驾车嫌疑,依法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但刘某拒不配合,其摩托车所载的朋友也多次阻拦民警正常执法,且扬言要进行报复。
现场执法民警多次劝说,但当事人始终态度蛮横。最终,在罗平县巡特警大队的协助下,民警依法将该名驾驶人带至医院进行抽血检测,其朋友由巡特警大队移交至罗雄派出所。
据该男子介绍,自己喝了3公斤啤酒,没驾车,但驾驶人刘某是他的朋友,就得帮忙。
经检测鉴定,驾驶人刘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69.54mg/100ml,已属于醉驾。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五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什么样的行为是妨碍民警执行职务行为呢?
妨碍民警执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形式表现多样,大体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言语方面
一是侮辱谩骂。对民警的执法形象或个人人格进行辱骂、诅咒;
二是威胁恐吓。对民警进行言语上的挑衅,威胁民警自身或家人的人身安全;
三是栽赃诬陷。以莫须有的名义挑拨是非,引起不明真相的群众或媒体误解。
肢体方面
一是物理阻碍。通过用肢体拦、挡、堵、截等行为阻碍民警执行公务,使得民警不能接近或带走被执法对象;
二是肢体冲突。使用肢体上的推、拉、扯、拽等行为干扰民警执行公务,不以造成警察伤亡为目的,而是为了使被执法对象挣脱被控制或管制状态;
三是暴力抗法。以打、砸、抢、杀等措施对抗民警执行公务,造成民警伤亡失去战斗力,最终达到脱离被控制或管制状态的目的。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刘嘉 警方供图
责任编辑 顾庆华
校对 袁熙
编审 赵梅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