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10大消费维权案例】安宁一男子因疫情婚期推迟,向商家索要2000元婚纱定金被拒……
开屏新闻2021-03-10 11:48

去年

安宁市龙先生近期将举办婚礼

交定金2000元租赁了一套婚纱

随着疫情爆发

婚礼无法举行

龙先生要求商家退钱时

却遭到对方的拒绝

这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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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件

商家退还消费者定金2000元

2020年1月,安宁市消费者龙先生在安宁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租赁婚纱一套,准备近期举办婚礼,办理租赁手续时支付定金2000元。后因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婚礼无法如期举行,消费者要求商家退款未果,遂进行投诉。

接到投诉后,安宁市消费者协会即开展调查。经了解,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安宁市消费者协会会同连然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向商家阐明,消费者因受疫情影响违约,并非主观故意,商家应根据实际情况处置。经耐心细致做工作,消费者的退定要求得到经营者充分谅解,双方达成一致,商家现场退还消费者定金2000元,消费者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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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

因不可抗力不履行合同的可免除责任

此案例涉及定金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此案例中,消费者向租赁方交付“定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如无正当理由无权要求对方退定金。调解中,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据此,在对该投诉的调解中,工作人员考虑到疫情时期的特殊性,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强调了不可抗力因素,得到经营者的理解和认同,最终同意向消费者退还定金。

日常消费中,“定金”与“订金”的认知问题常常成为引发消费纠纷的重要因素,商家与消费者都应具备相应常识,避免因此发生纠纷。

市消协在此提醒注意“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订金”通常只具有预付款的性质,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视作交付预付款,交付或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

而“定金”具备担保性质,是在合同订立时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王磊

责任编辑 袁熙

校对 徐红

编审 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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