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1日,昆明市消协阳宗海分会接到七甸街道松茂社区松茂大村晋某等5位菜农投诉称,因购买的青花苗有问题,出现青花提前开花、无法结果等情况,菜农多次与经销青花苗的商家沟通退款未果,遂投诉至消协,请求帮忙协调处理。
“狸猫换太子”
菜农拿到其他品种的青花苗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到七甸街道松茂社区松茂大村进行实地查看,从现场种子的包装上看,各项标识标注规范清楚,经认真调查,发现因青花苗育苗户黄某未按约定提供晋某等五位菜农要求种植的“慧星”品种青花苗,而向菜农提供了“泰和”品种青花苗。
工作人员仔细查看了青花种植的状况后,组织双方开展调解。经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摆事实、讲道理,最终,黄某与晋某等五位菜农达成按每棵青花苗0.5元进行补偿的处理结果,晋某等五位菜农种植青花共22620棵,合计为晋某等五位菜农挽回经济损失11310元。
法律解读
经销商侵害菜农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例中,青花苗经销商黄某未能向菜农提供其指定品种的青花苗,侵害了菜农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给菜农造成了损失,应依法进行赔偿。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王磊
责任编辑 袁熙
校对 徐红
编审 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