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10大消费维权案例】昆明一女士花5万元装修房屋,约定日期已到房子还没装修好……
开屏新闻2021-03-10 12:35

2020年3月24日,尹女士向昆明市呈贡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于2020年1月7日与云南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装修合同,装修总金额为54838元。尹女士已支付77%的装修款,实际施工进度只到47%,现装修时限已到期,新房却未装修完成,尹女士要求与商家解除装修合同,或由装修公司尽快完工,让自己如期搬进新家。

接到尹女士投诉后,呈贡区消费者协会立即组织人员展开调查了解。经调查发现,双方在装修期间曾多次发生纠纷。装修公司负责人称,按照合同约定整个合同款分为三期,在支付首期款和二期款时,尹女士都比较诚信,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但在支付三期款时双方分歧较大,尹女士要求装修完成,验收合格后才支付三期款。装修公司坚持支付三期款后再装修。另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原因。装修公司工人不能到岗,无法进行装修,从而导致超出装修时限。

了解情况后,3月25日,工作人员组织投诉双方进行调解,因双方各持己见,工作人员本着公平公正的态度,建议双方根据实际情况互让互谅。经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1、由该装饰公司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继续履行装修合同,完成对消费者尹女士房屋的装修;

2、装修工程经双方协议于2020年4月30日前完成,并于2020年4月30日双方在场验收合格后,由尹女士一次性支付剩余第三期款项。

消费者尹女士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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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

合同生效后可进行协议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此案例中,消费者尹女士与云南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生的纠纷,应首先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各自义务,对于合同生效后因部分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协议补充。

调解过程中,因双方各持己见,从签订的合同来看双方均存在一定问题,呈贡区消费者协会本着对消费者和经营者负责任的态度,公平公正进行调解,经过多方努力,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争议得到圆满解决。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王磊

责任编辑 袁熙

编审 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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