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镇雄县男子李某平时在外务工,其妻张某在家带孩子。2020年3月前,张某在快手APP上认识男子周某后二人便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并多次在张某家中发生性关系。
同年6月10日凌晨,周某与张某在张某家中再次发生性关系,被李某回家发现。李某遂邀约朋友罗某、刘某等3人将周某、张某抓住,并对周某、张某实施殴打,用手机拍下二人裸照,又将周某、张某双手反捆后绑在室内窗户的钢筋上。
之后,李某、罗某要求周某同意5天之内给予李某20万元的建房费和子女抚育费,才把手机中周某、张某的裸照删除,并放二人离开,否则就要把周某、张某绑到公路上去曝光。周某、张某因害怕被迫同意了李某、罗某的要求。
次日,周某向镇雄县公安局五德派出所报案。同年6月15日,涉案人员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均如实交代了其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两名被害人对被告人书面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在其妻出现婚外情的情况下,不正确处理,邀约被告人罗某等3人非法限制周某、张某的人身自由,对周某、张某实施殴打、捆绑,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李某伙同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要挟的方法向周某索要建房费和子女抚育费20万元,索取财物数额巨大,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李某、罗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
镇雄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和刑期2年零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罗某犯非法拘禁罪、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其余两被告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至8个月。
一审判后,原审被告人罗某不服,向昭通中院提出上诉。昭通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判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夏体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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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审 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