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中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
开屏新闻2021-04-23 20:44

每年的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今年是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是“知识产权和中小企业:把创意推向市场”。4月23日,昆明中院向社会公开发布2019-2020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白皮书介绍了昆明中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实行的“三合一”,强化保护效能、实施多措并举,提高审判质效、依托“信息化”提升保护水平以及服务“自贸区”优化“营商环境”。2019年至2020年,昆明中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5784件,案件受理数和结案数较2017年至2018年相比,上升了102.1%和13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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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中院集中管辖4个州市知识产权案
昆明中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蔺以丹在发布会上说,近两年来,昆明中院进一步深入推进完善知识产权案件跨行政区域三合一审判机制,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充分运用司法救济和制裁措施,有效遏制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目前,昆明中院集中管辖昆明市、昭通市、曲靖市、楚雄州辖区范围内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一审案件,全省范围内涉及专利纠纷、植物新品种纠纷、驰名商标认定纠纷、垄断纠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并负责其他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自2019年1月1日起,发明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发生上诉的,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三合一”工作和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上诉最高法院对昆明中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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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知识产权案翻倍增长
2019年到2020年,昆明中院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再次翻倍,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5784件,其中刑事案件69件,民事案件5713件,行政案件2件。审结案件5116件,结案率为88%。案件受理数和结案数较2017年至2018年相比,上升了102.1%和133.18%。
对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推行案件繁简分流,实现“繁案精审,简案快审”。同时制订类型案件的要素式审判指引,优化审判效率。定期梳理类案侵权认定、举证责任、合法来源抗辩的证明标准、电子证据认定标准以及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统一裁判标准。依法提高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运用效率,切实打击故意侵权、重复侵权的惩处力度,更大限度的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利。近两年来,昆明中院审结了云南省首例由行政机关查处发现犯罪线索后移送公安机关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体现了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有效衔接,共同助力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发展。审结了一批影响力较大的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件,涉及“云南白药”、“荞化香”、“云南山泉”等商标或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为消费者厘清市场,杜绝不法商家“搭便车”的品牌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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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法院”方便当事人诉讼
 蔺以丹说,昆明中院依托“智慧法院”建设,积极借助新兴信息技术,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信息化、智能化水平,为知识产权审判插上智慧翅膀。推进和建立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机制,对于知识产权案件推进实行“网上立案”“跨域立案”和“自助立案”,方便当事人立案,提高立案效率。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提供的电子平台,发挥一键送达、一键公告、一键自动生成文书、一键智能电子盖章、一键归档等信息化功能手段,提高诉讼效率,破解送达难题。
 同时,昆明中院结合服务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优化昆明市营商环境的发展形势,进一步创新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措施手段,及时有效地化解知识产权纠纷,制定并落实《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云南(昆明)自由贸易区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实施方案》。加强与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政府职能部门协作,2020年7月,昆明中院与昆明市知识产权局签署《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框架协议(建议稿)》,共同服务保障昆明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建设,强化知识产权司法和行政保护,有力推动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的有序衔接及标准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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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男子非法出售盗版书997册被判刑

    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计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为谋取非法利益,在一二一大街243号的办公室及其租用的房屋里出售盗版图书。2020年4月22日,昆明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在上述两地查获《2020年云南省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招生考试说明》(语文、数学、英语、政治)等图书共计997册。
    经鉴定,上述图书均为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非法出版物。
    2020年4月28日,计某经传唤到案。经讯问,计某对侵犯著作权的事实供认不讳。
    公诉机关认为,计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文字作品500份以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对其从宽处理。
    昆明中院审理认为,计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云南省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招生考试说明》文字作品997本,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查获的涉案图书尚未销售,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计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到案后积极配合调查,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当庭自愿认罪,计某可以依法适用缓刑。
    于是,昆明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计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扣押在案的非法出版物予以没收并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
    昆明中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郭佳(本案审判长)说:该案是云南首例由行政机关在行政查处过程中,发现犯罪线索后移送公安,并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量刑的案件。2020年4月,昆明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在计某的办公室和租住处查获大量非法出版物。根据调查收集的犯罪线索,行政机关将线索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进行侦查,经检察机关批捕并公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计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盗版文字作品,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该案是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优势互补、有效衔接”的有效体现,共同助力知识产权的发展与保护,坚决打击和严惩知识产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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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老板雇人卖假冒耐克、阿迪达斯均获刑

    刘某是云南君动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2014年6月起在昆明经营服装,其先后在官渡区新螺蛳湾国际商贸城写字楼二期办公经营及存放货品,同时招募施某、陈某、钱某等16人销售含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在内的服装、鞋包等商品。钱某为刘某的儿子,在明知刘某销售假冒的耐克、阿迪达斯品牌的服装、鞋包等商品的情况下,仍参与经营管理。
    2020年9月4日,公安民警在上述办公室及仓库内查获刘某尚未销售的假冒耐克、阿迪达斯注册商标的T恤、卫衣、外套、长裤、短裤、袜子、鞋子、背包等共计12559件(条),并抓获刘某、陈某等人。
    经鉴定,上述服装、鞋袜等商品均属假冒耐克、阿迪达斯注册商标的商品。按照商品的标价,查获的8572件假冒耐克、阿迪达斯注册商标的服装、袜子、鞋子等商品的价值共计3325879元。
    经鉴定,无明确标价的3987件假冒耐克、阿迪达斯注册商标的袜子和背包,价值共计179277元。
    2020年11月2日,施某等人经民警电话通知,到警方配合调查。
    公诉机关认为,刘某、施某、钱某等17名被告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现场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各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昆明中院审理认为,关于本案构成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的问题。本案中,虽然刘某是君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涉案场所并非君动公司的工商登记经营场所。而且,并无证据反映涉案行为是以君动公司名义作出,以及购买涉案商品的资金和违法所得直接关联君动公司。再者,根据刘某在公安机关的第一次供述,涉案行为是其个人所为,与君动公司无关;根据刘某的当庭陈述和提交的证据,涉案行为涉及的是刘某称为“空壳公司”的“云南虹碧经贸有限公司”,而非君动公司。综上,本案不构成单位犯罪。
    关于涉案商品是否掺杂了正品的问题。根据在案证据,公安机关在对涉案场所进行搜查时,是在相应被告人在场指认的情况下,对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进行提取、扣押;在进行真伪鉴别和价值鉴定时,对提取、扣押的12772件商品仅认定了12559件商品均是假冒耐克、阿迪达斯注册商标的商品,即已剔除了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综上,相应被告人所提观点不成立。
    关于真伪鉴别的主体资格问题。本案属侵犯知识产权罪,权利人对于涉案商品是否是其生产、销售或授权生产、销售,具有相应的辨别资格与能力;而且,本案中,各被告人均明知,并认可涉案商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综上,相应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观点不成立。
    关于涉案商品的价值认定问题。本案中,被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分两种情况,其中8572件有标价,3987件无标价。根据相关规定,本案区分情况对有标价的涉案商品进行价值核算、对无标价的涉案商品委托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局进行价格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实际情况。
    昆明中院审理认为,刘某、施某、钱某等17名被告人,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本案中,公安机关查获的涉案商品的货值金额属于数额巨大,依法应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是共同故意犯罪,其中,刘某招募其他被告人共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负责进货、定价,是涉案售假行为的总负责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于主犯。其余被告人按照刘某的安排,负责、从事销售、仓储、发货、数据分析、制定制度等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属于从犯。
     于是,昆明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刘某、施某、陈某等17名被告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6个月,并分别各处罚金100万至1万元,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本案查获的假冒耐克、阿迪达斯注册商标的扣押物品予以没收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审判长李彩云法官说,本案涉及到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认定问题。主犯刘某早年成立公司从事服装经营,2020年开始,刘某伙同同案16名被告人从事批发、销售假冒阿迪、耐克的衣帽鞋袜的犯罪行为。审理中,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本案是单位犯罪,欲达到部分被告人免于刑事追究、部分被告人减轻刑事处罚的目的。经法院认真审查在案证据,最终根据法律规定排除单位犯罪的可能,确定本案是17名被告人共同实施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自然人犯罪,不构成单位犯罪,并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判决。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服从判决,无一人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并移送执行。本案是实行知识产权案件“三合一”审理后涉案人数最多、涉案金额最高的一审刑事案件,做到了审理前准备充分、审理中应对有序,确保案件顺利推进、判决结论得到认同,体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柏立诚  摄影报道

责编  左学佳

编审   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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