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不合格,单位有权下调、停发工资吗?昆明五华法院这样判……
开屏新闻2021-04-29 21:25

杨女士在昆明某药品公司工作了10年

2020年4月

杨女士的工资被公司下调到1700元

“这个月工资怎么才1700元呢?是不是财务人员给我搞错了……”

杨女士找财务人员打听才知

自己的工资被公司扣了一部分

原因是公司考核时

她被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2020年8月,杨女士把东家告到昆明市五华法院。她认为:公司无故将自己的工资下调为1700元 ,这种行为没有事实依据。公司考核时,还没有对她进行实质性考核,就草率认定她不合格,后来还停发了工资。

杨女士请求法院判令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判令公司补发2020年4月1日至8月28日的工资;补发工作10年来,没有休年假的工资报酬,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庭审中,杨女士向法庭说:

自己以往的工资究竟是多少,从社保基数就可以推算出。她出示了自己的银行流水,以证实正常工资水平远高于1700元。

药品公司辩称:

杨女士的工资构成有两部分,基础工资和绩效,社保缴纳基数不能代表其实际收入。杨女士是公司的市场部OTC代表,负责云南祥云、宾川、巍山等区域市场,其工资由基本工资+销量绩效提成组成。但2020年4月以来,杨女士对其所负责区域市场几乎是放任不管,完全不按市场部的管理开展工作,甚至为了敷衍市场部的管理,编造虚假信息,营私舞弊。杨女士的业绩和工作态度有问题,考核连续不达标,公司于2020 年6月8日通知她到昆明参加10天的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再上岗,但杨女士拒绝到昆明接受培训。因其市场销量与市场要求的每月考核销售任务差距巨大,导致其月收入没有销量提成,工资收入必然产生影响,不存在公司擅自克扣和调整的事实。

另外,根据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因杨女士自己的原因造成待岗甚至离岗的,公司有权不支付基本生活费。至于杨女士的年假,因其属于销售人员,岗位特殊,上班时间相对自由,每年休假的时候只是与公司打个招呼就休了,杨女士实际每年的休假天数远远多于其应享有的年休假天数,所以,公司没有理由再向杨女士支付未休假工资。


分割线a

法院:

未休年假的工资要补齐

五华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关系应该从2020年8月开始计算,而非杨女士所说1月开始。杨女士的工资由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绩效工资根据杨女士的业绩确定,每月的金额并不固定。该药品公司曾在公司微信群中公布过杨女士的考核结果,结果显示杨女士考核不合格,不符合领取绩效奖励的条件,而杨女士也没有证据证实自己完成了业绩,因此,该药品公司并未扣发杨女士的工资。

关于年假未休的工资,因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杨女士已实际休过假,应予以补发。对于杨女士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五华法院认为,杨女士是主动提出离职,而非药品公司违法解除,因此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于是,五华法院一审判决:药品公司与杨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由某药品公司向杨女士补发未发工资及工作10年未休年假工资共1万余元。

分割线a

法官:

考核不合格也不能停发工资

承办法官说,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公司制定考核办法,对员工完成的业绩进行考核并确定绩效工资的金额,员工未完成约定的业绩则不享有领取该部分工资的权利。那公司是否可以直接停发员工工资?当然不能,绩效工资仅是劳动者的全部工资报酬中的一部分,其他工资还是应当正常发放。公司的管理也存在漏洞,该公司自述员工休假只需简单告知,为日后的纠纷举证难埋下了隐患。员工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管理规定,用人单位也应该不断完善管理,避免此类纠纷。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柏立诚 通讯员 李静

责编 王利绚

校对 徐红

编审 王云

专题更多>
美好生活在云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建书香社会,共享现代文明——第三届全民阅读大会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开屏学习第九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电子报更多>
img
热门新闻更多>
    滇ICP备13000630号-1  滇公网安备5301120200105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3120170005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滇B1.B2-20200070号
    未经开屏新闻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本网站法律顾问——云南华度律师事务所
    24小时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71-64192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