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楼掉下一根木棒,有人差点被砸着……昭通鲁甸通报首例高空抛物案
开屏新闻2021-05-08 23:38

5月8日,云南昭通市鲁甸县公安局通报了该县首例高空抛物案,涉嫌从16楼扔下一根木棒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昭通鲁甸通报首例高空抛物案 申时勋 通讯员 高峰 摄

据通报,2021年4月22日,风和日丽,鲁甸县卯家湾安置区群众像往日一样,三五成群聚集在一起玩耍、唠家常,其乐融融,一派和谐景象。当天上午11时许,该安置区某社区9栋和保利幼儿园之间主干道上的人们被一根从天而降的木棒吓得不轻。据目击者称,有人差点被砸着。

接到报警后,砚池派出所立即展开调查发现,住在16楼的李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昭通鲁甸通报首例高空抛物案 申时勋 通讯员 高峰 摄

经审讯,李某某交代,因自己酒后与他人发生纠纷,一气之下将对方拐杖抢过来扔下高楼。李某某得知自己因高空抛物触犯刑法后懊悔不已。

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待李某某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昭通鲁甸通报首例高空抛物案 申时勋 通讯员 高峰 摄

“卯家湾安置区高楼住户,除管好自己外,一定要引导老人、教育子女不高空抛物,引以为戒,确保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结合鲁甸县首例高空抛物案,民警进了以案释法: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三条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申时勋 通讯员 高峰 摄影报道

责编 王利绚

校对 刘自学

编审 赵梅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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