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想逃!扎爆运毒车胎,抓获毒贩…曲靖中院公布5起毒案
开屏新闻2021-06-26 11:28

国际禁毒日,全称是禁止药物滥用和非法贩运国际日,即国际反毒品日,为每年的6月26日。6月25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5起近年来审理的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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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运毒车遭民警爆胎毒贩被抓

罗某某、屈某某、谢某某3人商定到镇康县南伞镇运输毒品。2018年4月30日,屈某某驾车先行到达临沧市永德县。罗某某、谢某某二人驾车赶来。2018年5月4日凌晨,3人在南伞镇接到毒品后,屈某某驾车在前面探路,罗某某、谢某某驾车携带毒品跟随其后。

2018年5月4日3时34分许,罗某某驾驶的车辆行至永德县德党镇313国道一路段时,被民警设置的爆胎器爆胎,他们强撑着继续行驶一段距离,车上的谢某某害怕被抓,将携带的两包毒品可疑物丢至公路上,随后电话联系前方探路的屈某某返回接应。屈某某驾车接到罗某某、谢某某后,3人又一同返回寻找丢弃的毒品可疑物。在此过程中3人被民警抓获。经称量鉴定,被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25162.13克,为含量34.1%至36.7%不等的海洛因。

曲靖中院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屈某某、谢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运输毒品海洛因25162.13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屈某某、谢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判决罗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屈某某和谢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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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为还赌债受雇于他人运毒

黄某某为偿还赌债、受人指使,为他人走私、运输毒品。2017年11月30日,黄某某驾驶装有毒品的越野车从缅甸老街经南伞口岸进入国内,12月2日黄某某驾车到达昆明安宁,后在他人指挥下从车辆驾驶位及副驾驶位门边的夹层中取出毒品,装在白色蛇皮口袋内放于车辆后排脚垫处。12月3日10时许,黄某某驾车到昆明呈贡准备与人交接毒品,随后在雨花路被民警抓获,当场查获毒品可疑物48块。黄某某当场供述受人指使携带数量为52块,并告知民警在车上门边夹层里查获毒品疑似物4块。经称量、鉴定,毒品可疑物净重25555克,系含量为37.9%至38.9%不等的毒品海洛因。

曲靖中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高额报酬受雇他人从境外走私毒品入境运输至昆明,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且毒品数量巨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法判决黄某某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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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走私、运毒被民警拦截

2015年1月26日,尹某、刘某永驾驶尹某租用的银色轿车赶往保山,并在李某峰的安排下对路上情况进行探查,被告人李某国则将全部毒品交给李某峰准备运输。1月30日李某峰携带毒品至南伞后,安排李某关骑摩托车在前方探路,自己驾驶载有毒品的摩托车尾随,并通知同伙在凤尾镇一公路上接应。一路顺利,李某峰、尹某、李某关、刘某永四人汇合,李某峰将毒品藏于尹某驾驶的车尾箱内,随后坐上了载有毒品的车辆前行,前面依然是两同伙骑摩托车探路。同日15时许,自以为安然无恙的李某峰等四人在永德县一饭店吃饭时被民警一锅端,当场查获含量为38.7%的海洛因7.04千克,含量为15.0%的甲基苯丙胺24.14千克。

李某国与尹某武相约做毒品生意。自2015年5月以来,李某国先后两次将毒品交给赵某新保管。2015年6月20日,尹某武邀约段某贵分别驾驶一轿车和一微型面包车到镇康县找到赵某新“取货”,准备运毒至昆明。当日运送途中,尹某武驾驶轿车在前探路,赵某新及段某贵根据尹某武提供的道路查缉情况携带毒品跟随而行,晚上车辆行至214国道一路段被民警截获,当场从微型面包车上查获冰毒可疑物一袋,净重13.68千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4.2%。

曲靖中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峰和李某国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尹某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赵某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段某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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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伪装成红酒、椰奶偷运制毒品

李某某因赌博欠债,为短时间获得高额回报,通过境外的“李某”(身份不清)在缅甸勐平学会了制作毒品“卡苦”(鸦片类毒品)。张某某为获得利润分成先到宣威市租好房子后,由“阿某”(身份不清)负责通过圆通、韵达、EMS快递多次以红酒、椰奶等作为伪装邮寄鸦片油和鱼腥草到宣威,张某某负责收取包裹、购买制毒工具并协助李某某制作毒品“卡苦”。小某(身份不清)负责联系买家并告知李某某、张某某后送货交易。

2019年9月28日13时20分许,宣威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西宁街道一小区出租房内将正在制造毒品可疑物的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抓获,在该房内查获制毒品可疑物使用的工具及液状、膏状、片状毒品可疑物。经称量,液状、膏状毒品可疑物净重共2662.26克,片状毒品可疑物净重共102克,现场查获制作卡苦的草6692.04克。经曲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查获的物品进行鉴定,在相关物品中均检出吗啡、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那可汀。

宣威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为贩卖牟利而加工鸦片类毒品“卡苦”2764.26克,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世江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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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他们卖甲基苯丙胺获刑

2020年3至5月份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从李某等人处拿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贩卖给叶某、赵某某、李某某、郭某某、赵某等人共计1455颗。经侦查实验,每十颗甲基苯丙胺净重0.9克,1455颗净重约131.95克。

2020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多次向刘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共920颗,赵某某除自己吸食外,将其中136颗贩卖给哨得村张某、阮某等多人吸食。经侦查实验,每十颗甲基苯丙胺净重0.9克,购买的920颗净重约82.8克,贩卖的136颗净重约12.24克。

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张某出资4000元与叶某(另案处理)从刘某某处购买190颗毒品甲基苯丙胺,除自己吸食外,将其中27颗贩卖给赵某某、阮某等人吸食,部分毒品被张某的父亲销毁。经侦查实验,每十颗甲基苯丙胺净重0.9克,购买的190颗净重约17.1克,贩卖的27颗净重约2.43克。

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570元给赵某某,请赵某某帮助联系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赵某某转账1570元给刘某某并带李某某到罗平县阿岗镇向刘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80颗。被告人李某某除自己吸食外,将其中21颗贩卖给叶某、张某等人吸食。经侦查实验,每十颗甲基苯丙胺净重0.9克,购买的80颗净重约7.2克,贩卖的21颗净重约1.89克。

罗平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此案,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赵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罚金人民币1万元。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蒋琼波

责编 易科彦

校对 刘权乐

编审 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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